Page 477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P. 477
第 20 章 場外監控 —— 銀行的缺失與改正措施 459
(二)改正措施的範圍
各
被
種工具以處
機關一般
賦
予
業
採 行特定 監 理 措施 以 減 輕 缺 失 到 禁 止 可能加重缺 理 不 良 銀行,這些工具從要求銀行 務。監 理 機關應 擁 有有效
的
失
手 段 以處 理 銀行的管 理問 題 ,此包括有 權 控 制 所有者、 董 事、及取 代 管 理人
員 或 限 制 他 們 的 權 力。監 理 機關主要的 改 正 措施 如下 :
對股東 :
1. 要求 股 東 挹注 現 金 ( 股票 ) 。
2. 暫 停 特定或所有 股 東 的 權 力 ( 包括投 票權 ) 。
3. 禁 止 利 潤 分配或 股 東 的其他 撤 資。
對董事與管理人員 :
1. 解 除 董 事或管 理人 員 的 職 務。
2. 限 制 對 董 事及高級行政 人 員 的報酬 ( 包括管 理 諮詢費 及 紅 利 ) 。
對銀行 :
1. 要求銀行 提 高 公司 治 理 、內 部 控 制 、及風險管 理 系 統。
3. 2. 維 持較高的資本適足率及流動比率。 業 務 附 加 限 制 或 條 件 。
對銀行
閉
國內或國外分行。
或關
限
5. 4. 縮 小營 分行 業 規 模 與出 售 資產。
擴充
制
6. 提 高品質可 疑 與非依 公 平 價 值計 價 之資產的損 失提 列。
7. 禁 止 對 次 順位債務 (subordinated debt) 本金或利息的 支付 。
8. 停 止 危 害 機 構 的 任何 業 務,如不正 常 且 違 反 銀行 業 務有關的 法律 及
規 章 。
9. 禁 止 或 限 制 特別的 業 務、 商 品、或 客 戶 ( 包括 集 中 限 制 ) 。
10. 任何 主要資本 開 支 、重大 承諾 、或者或有負債的事先監 理核 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