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9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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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場外監控  ——   銀行的缺失與改正措施          461




               特定   措施  將  視 銀行  遭遇困難     的性質與     嚴  重性及其管      理  階 層 的  合作  程  度而定。

               一般而言,       當 銀行的    問 題  較不  嚴  重 時 ,監  理 機關   願 意使用    非正式的方      法 與較
               少 干  預 的 改  正 措施  ;  如 果  銀行  面臨  嚴 重的   問 題  ,或缺   乏  合作意   願  ,監  理 機關

               可能   必 須 採  取正式   措施   以  確保  其  建 議 之  遵循  。正式   措施   對銀行有     約  束 力,如
               銀行不    遵循   法 規 ,可處以     罰鍰   。  視 各 國  法 規 ,正式   措施   包括某些     形  式的監   理

               或 執  行 通 知  ,概述銀行及其管          理  階 層 必  須 採 行的  措施  與  時 程  。其他正式     措施

               也
                               務或
                 止
                                                                                   銀行的
                                    違
                             實
               停  可能包括 從事特定  禁  制  令     (cease and desist order, C&D)  反  情 事。在某些國家,這  ,要求銀行與/或管 的  命令  可能  也發給  理  階  層
                                                               樣
                    人
                        ,如銀行
                      士
               相關
                                 3 會  計  師  或  稽核人  員  ,以  防止  或中  止違規  的  情  事,或不   安  全
               或不   穩 健 的  實 務。
                    如  果無法   清償   的  危  險  增  加,監  理  機關應考慮       採  取  更  為  嚴  厲  的  改  正  措
               施 。在此    情  況 下,監    理 機關可能對銀行         施 以一出    售 與  支付  的  禁 止令  ,以  防止
               或 限  制 資產的    消 失  。為  防止  新  客  戶遭受   不利,銀行      也  可能  被  禁 止 接  受 新的  存
               款。   任命  一行政者可能        也  被 考慮,這種      激烈  措施   可能  導致   大  眾 信心  進一步    降
               低,因此     必  須 謹 慎  為之。   改 正  措施  的 升  高 意謂   監 理強  度  增 加,監    理  機關的資
               源 與成本    也  隨 著增  加。   但  是,缺   乏 資 源  不能  被  用 以 作  為不  採  取行動的    藉口   。

                                      爾核心
               監 理  機關應  的額外成本  確保  與  巴塞 如  法律  與  顧  問  費  ) 致  ,其運  作預  算應能負  擔 採 行  改 正 措施
                                             原則一
                    生
                                  (
               所產

                                                    。

               (五)行動計畫
                    在 釐  訂 一  改  正 措施  的行動計     畫   (action plan)   時 ,應  給  予較為  嚴 重的缺

               失 優  先處  理  ,而  各  種缺  失  之間  往往  相 互  關 聯 ,因此    協  調 計 畫  也 有其  必 要性。
               是  故 ,  任何  行動計    畫 應包括一      組  的  改 正  措施  ,一  起採  行將不    僅  可以  解  決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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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的迅速改正措施       (PCA)   是一特定的工具,用以處理重大情況。作為                PCA   的基礎,
                 要保存款機構被分為五種資本分類,從資本良好                  至嚴重資本不足,監理措施被要求針對資
                 本不足者。    PCA   並不是一早期的干預監理工具,在啟動               PCA   之前,監理機關通常使用
                 任何非正式與正式的監理工具。事實上,                PCA   是當其他措施已用盡時的最後監理工具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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