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2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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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法 行為 時 ,立即 向 監 理 機關報告。即 使沒 有 法律 責任 ,銀行管 理 階 層 與監 理
機關監應 建 立 默 契 , 當 有 問 題 應及 早 告 知 監 理 機關。監 理 機關與銀行管 理 階
層 的 接 觸 不應 限 於正式及高 層 ,而應與不同 階 層人 員 經 常 對 話 ,這 皆 有 助 於
銀行的管 理人 員 與 董 事 更 願 意 告 知 監 理 機關正在 形 成中的 問 題 。
(二)監理報告與場外覆審
提
機關
。對
多
許
的性質而定。資料 銀行一般 被 要求 愈容易 向 監 理 時 ( 如市場基準資料 出及 時 的財務報表,報告的 ) ,報告 愈 頻 繁 頻 率 視 資料 審
過
慎 資料,如放款分類與準 備 、風險 集 中、資本適足性, 每 季報告是適 當 的,
改變 較 慢 的資料,較 長時段 報告是可 接 受 的。監 理 機關應有 法律權 力要求銀
行報告所有與監 理 有關的資料,有 時 對資料缺 失 、不正 確 、或 延 遲 者加以處
罰 。
(三)實地檢查
有效的銀行監 理 應包括 實 地 檢查 與場外監控。如 果 場外監控 發現 銀行
的
控
狀況
部
、及內
查提 狀況惡 供銀行財務 化, 實 地 檢查 、管 可以對 理 績效、風險管 問 題 進行 更 有 深 度與 廣 度的準 制 過 確評 的 估。 性與質性 實 地 檢
理
程
量
分析,目的在於 使 監 理 機關決定銀行的管 理 階 層 是 否 有能力 辨識 、 衡 量 、監
控、及控 制 銀行所 面臨 的風險。 實 地 檢查 的 廣 度、 深 度、及 頻 率取決於銀行
的 全面 風險概 況 。這可 由評 估銀行風險的水準與趨勢、風險管 理 的適足性、
及銀行 盈餘 與資本所 展 示的財務 實 力等來決定。 實 地 檢查 可以是一般 全面 性
的 檢查 (general full-scope examination) ,或 集 中於特定 業 務或類 型 風險的
專 案檢查 (specific examination) 。
在 許 多 國家, 實 地 檢查通常 一年一 次 , 檢查 週 期 (examination cycle)
的例外取決於銀行的風險概
期可以 長 一 點; 對財務 狀況 況 。對低風險及財務 或正在 惡 化的銀行, 狀況 穩 定的小銀行, 週 期應 短 。 檢查 週
地
檢查
不
良
當實
檢查發現
通常
(
完
注
必
意
報告
檢查
要立即
成
檢查後 一個 重大缺 月 完 失需 ) ,即應 啟 動監 ,不 措施 等到正式的 部 分 檢查 可能 成 由 一主管 是在 領
。所有或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