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2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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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法 行為   時 ,立即    向  監 理 機關報告。即       使沒   有 法律   責任  ,銀行管     理  階  層 與監  理

               機關監應     建  立 默 契  , 當 有  問 題 應及  早 告  知 監 理  機關。監     理 機關與銀行管       理  階
               層 的  接 觸 不應   限 於正式及高      層  ,而應與不同       階  層人  員  經 常 對  話 ,這  皆 有 助  於

               銀行的管     理人   員 與  董 事 更  願 意 告  知 監 理  機關正在    形 成中的    問  題 。


               (二)監理報告與場外覆審


                                                提
                                           機關
                                                                              。對
                                                                                     多
                                                                                   許
               的性質而定。資料  銀行一般  被  要求 愈容易  向  監  理 時   (  如市場基準資料 出及  時  的財務報表,報告的  )  ,報告  愈  頻  繁  頻  率  視  資料 審
                                         過
               慎 資料,如放款分類與準             備 、風險    集 中、資本適足性,           每 季報告是適      當 的,
               改變   較 慢 的資料,較       長時段   報告是可     接  受 的。監    理 機關應有     法律權    力要求銀
               行報告所有與監         理  有關的資料,有        時 對資料缺      失 、不正    確 、或  延  遲  者加以處
               罰 。


               (三)實地檢查


                    有效的銀行監        理  應包括   實  地 檢查   與場外監控。如         果  場外監控     發現  銀行
               的

                                                                   控
                               狀況
                                                                 部
                                                          、及內
               查提  狀況惡 供銀行財務  化,  實  地  檢查 、管  可以對 理 績效、風險管 問  題  進行  更  有  深  度與  廣  度的準 制 過  確評 的  估。 性與質性 實  地  檢
                                                        理
                                                                          程
                                                                               量
               分析,目的在於         使  監 理 機關決定銀行的管          理 階  層 是 否  有能力   辨識   、  衡 量 、監
               控、及控     制  銀行所   面臨   的風險。     實 地 檢查   的 廣  度、  深  度、及   頻 率取決於銀行
               的 全面   風險概    況 。這可    由評  估銀行風險的水準與趨勢、風險管                   理  的適足性、
               及銀行    盈餘   與資本所     展 示的財務     實 力等來決定。        實 地  檢查  可以是一般      全面   性
               的 檢查    (general full-scope examination)   ,或  集  中於特定   業  務或類   型  風險的
               專 案檢查     (specific examination)   。

                    在  許  多 國家,   實  地  檢查通常    一年一     次  ,  檢查  週  期  (examination cycle)

               的例外取決於銀行的風險概
               期可以    長 一  點;  對財務    狀況  況  。對低風險及財務 或正在  惡 化的銀行,  狀況  穩  定的小銀行, 週  期應  短  。  檢查  週
                                                                                        地
                                                                   檢查
                                          不
                                             良
                                                                                   當實
               檢查發現
                                                                                 通常
                                                                                (
                                                                          完
                                           注
                                                    必
                                             意
                                                                      報告
                                                                 檢查
                                    要立即
                               成
               檢查後    一個  重大缺  月 完  失需  )  ,即應  啟  動監  ,不  措施  等到正式的  部  分 檢查  可能  成 由 一主管  是在 領
                                                       。所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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