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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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場外監控  ——   銀行的缺失與改正措施          449




               心 原則及方      法 論 對  防止  與處  理  不  良 銀行  也 是相   當 重要的。為能有效          防止  與處

               理 不  良 銀行,    法律  須  賦 予監  理  機關  權 力來   訂 定  規 則 :
                    1.   核發  銀行  執照  、  核  准  新種主要    業  務、  併  購  或投資、及所有         權  的  變

               動。
                    2.   銀行資本、流動性、關           係  人  放款、放款     集 中的   規 範  或 限  制  ,並對   違

               反 審慎規    定,   執 行不同處     罰 的  權  力。

                                  策略
                                                     業
                                                                                        與
                                               理存
               系 統。這包括 3.   要求與銀行  辨識  、監控、及管  、  複  雜  性、及  在於銀行  務  規  模  一  致  的內  部  控  制  與風險管  策  理
                                                               務中所有
                                                                        各
                                                                          種風險的政
                                                             業
               程
                 序。
                    4.     要求銀行有效的     公司   治 理  。經  由  對管  理人  員  提  供適  當 的  誘  因以  維  持
               良好   的風險管     理實  務及內    部 控  制  程 序與  制 度,並    輔 以  更多  的資訊    公  開 揭露  以
               發 揮  市場  紀律   ,進一步     強  化 良好  的 公司   治 理 。
                    5.   要求銀行定期      提  供報告及利       用實  地  檢查   ,可以及     早發現     銀行的    問
               題 。

                    6.   及  時採  行  改 正  措施  以  解 決  問  題 。監  理  機關應有  多 種工具可資運       用  ,
               以對不同     問  題 能有分級及      彈 性的   反 應。在    極端   的例子,監      理  機關應可    撤 銷  銀

               行的   執照  。

                         據傳統及國際間可
                       根
                                                    規
                                                 受
                                                                          使未實現價
                                                                                     值不
               是,   7.  必 須 制訂  規 則或指  導  原則,對  接  受  的 損資產須及  則  訂  定銀行有關的  時 認  可,以  會  計標準。  尤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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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 仍  列在銀行的      帳  簿 上。
                    8.   達  成銀行  稽核  的  範圍  與標準。     稽核人    員  如 沒  有  遵循  法 規  ,應  受  到處
               罰 ,包括監      理 機關有    權 開  除 違 反  規 則或不適    任  的 稽核人    員 ,  但也  應有  法律   基
                                                                   2
               礎使稽核人       員 可以  直  接 向  監 理 機關報告他      們 的  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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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款分類與提列損失的指導原則通常由監理機關制訂,例如                     : (1)  放款損失認定應實際,且
                 獲得個人信用與放款組合風險週延評估的支持;                  (2)  如果有額外的資金貸給借款人          [  即所謂
                 的借新債還舊債       (evergreening) ]  ,受損放款不應被歸類為      (  正常  )   履約的   (performing)  ;
                 (3)  放款分類不應只依賴償還情況,也應取決於借款人信用的評估;                       (4)  不易市場變現資產
                 的評價應保守;及        無法回收放款應予打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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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核人員在銀行及銀行監理中的角色在不同國家有些差異。在某些國家,監理機關要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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