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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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場外監控 —— 銀行的缺失與改正措施 449
心 原則及方 法 論 對 防止 與處 理 不 良 銀行 也 是相 當 重要的。為能有效 防止 與處
理 不 良 銀行, 法律 須 賦 予監 理 機關 權 力來 訂 定 規 則 :
1. 核發 銀行 執照 、 核 准 新種主要 業 務、 併 購 或投資、及所有 權 的 變
動。
2. 銀行資本、流動性、關 係 人 放款、放款 集 中的 規 範 或 限 制 ,並對 違
反 審慎規 定, 執 行不同處 罰 的 權 力。
策略
業
與
理存
系 統。這包括 3. 要求與銀行 辨識 、監控、及管 、 複 雜 性、及 在於銀行 務 規 模 一 致 的內 部 控 制 與風險管 策 理
務中所有
各
種風險的政
業
程
序。
4. 要求銀行有效的 公司 治 理 。經 由 對管 理人 員 提 供適 當 的 誘 因以 維 持
良好 的風險管 理實 務及內 部 控 制 程 序與 制 度,並 輔 以 更多 的資訊 公 開 揭露 以
發 揮 市場 紀律 ,進一步 強 化 良好 的 公司 治 理 。
5. 要求銀行定期 提 供報告及利 用實 地 檢查 ,可以及 早發現 銀行的 問
題 。
6. 及 時採 行 改 正 措施 以 解 決 問 題 。監 理 機關應有 多 種工具可資運 用 ,
以對不同 問 題 能有分級及 彈 性的 反 應。在 極端 的例子,監 理 機關應可 撤 銷 銀
行的 執照 。
據傳統及國際間可
根
規
受
使未實現價
值不
是, 7. 必 須 制訂 規 則或指 導 原則,對 接 受 的 損資產須及 則 訂 定銀行有關的 時 認 可,以 會 計標準。 尤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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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仍 列在銀行的 帳 簿 上。
8. 達 成銀行 稽核 的 範圍 與標準。 稽核人 員 如 沒 有 遵循 法 規 ,應 受 到處
罰 ,包括監 理 機關有 權 開 除 違 反 規 則或不適 任 的 稽核人 員 , 但也 應有 法律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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礎使稽核人 員 可以 直 接 向 監 理 機關報告他 們 的 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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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分類與提列損失的指導原則通常由監理機關制訂,例如 : (1) 放款損失認定應實際,且
獲得個人信用與放款組合風險週延評估的支持; (2) 如果有額外的資金貸給借款人 [ 即所謂
的借新債還舊債 (evergreening) ] ,受損放款不應被歸類為 ( 正常 ) 履約的 (performing) ;
(3) 放款分類不應只依賴償還情況,也應取決於借款人信用的評估; (4) 不易市場變現資產
的評價應保守;及 無法回收放款應予打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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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人員在銀行及銀行監理中的角色在不同國家有些差異。在某些國家,監理機關要求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