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2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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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不 良  銀行是   全  球  性的  現象   ,主管機關應        審慎  處  理  。金  融  監  理 機關可   透

               過 改  正 措施    (correction action)   處  理 銀行的缺  失  ,並  改變  其與  安  全 及  穩 健  經
               營有   違 的 實  務。  改  正 措施  可以在監     理 機關非正式監        視  下 由 銀行自    願執  行,或

               經  由 正式的監     理 干  預  (  如有  必 要  ) 。在正  常  的 情形  下,銀行應如       何  解 決其   問
               題 的決   策乃   銀行  董  事 會 與高  階  管  理人  員  ,而非監    理 機關的    責任  。可是,     當  銀

               行從事非     健全    (  或有  違安  全  與 穩 健  )   經營的銀行   實 務,或    違  反法  令 或其他主

                                                         )
               要的監
                        要求
                                 ,並有
                                                                               適的。監
                                                                                        理
                                                                 補救措施
                                                                          是
               行 必  要的  理 補救措施   (  如資本適足與流動性要求  法 定 責任  以 確保  所 ,監  行的 理  機關應有  權  力  強制  銀行  採
                                                          採
                                                                            妥
               機關的
                      易
                                                 濟
                                                          廣泛
                                    失
                             最小損
                                                                        致
                                                                                   正
                                                                                     措施
               銀行   交  角色乃 對  手  指  導  與  引導 、及  銀行重 促 進經  建  ,此與監 活  動等  理  機關 目標是一 追  求金  融  穩  定、  存  款  戶  與
                                                                          的。除
                                                                                 改
               外,在     必  要的  情  況  下,監    理  機關應有      權  力  採  清  算  解  決  技  術   (resolution
               technique)   及關  閉  銀行。
                    對不  良  銀行  採  行  必 要的  改  正 措施   是金  融  監  理 場外監控重要的一          環  。因
               此,本    章  將  首 先介  紹  巴塞  爾 銀行監    理 委員   會  於 2002  年  3  月提  出的《處  理 不  良
               的銀行監     理  指 南 》   (  Supervisory Guidance on Dealing with Weak Banks  )   報告
               中有關銀行缺        失 的  改 正 措施  指  導  原則。   接著  ,介   紹 美國金    融  監 理 機關的   改  正
               銀行缺    失 主要監    理  措施  ,並以    日  本大  和  銀行  紐  約 分行  實 例說明。

                               第   1  節
                                      不良銀行的定義與處理原則



               一、何謂不良銀行


                    不 良  銀行可以有      各 種不同的定       義  ,此報告將其定         義  為 「  一銀行的流動

               性或   償 債能力    已 經或即將     受 損,除非其財務資           源 、風險概     況  、 策略  性 業 務方
               向 、風險管      理 及/或管     理  品質有   一 重大的    改善」    。此一定     義強調    於一銀行     面

               臨 潛  在或立即的流動性或           償 債能力的     威脅   ,而非一般所        觀 察  到且可以適     當  補
               救措施    改  正之個別或      暫  時  性的缺   失  。 當然  ,所有的缺       失  ,  無 論  其大小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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