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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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權 、 或 管理 權等 。 又 如 1978 年的「國際銀行 法 案 」 (International Banking
Act) 允 許 聯邦政 府 核 准 外商銀行 分 行與 辦 事處 的 設 立,因此 該法 案 也創 造
了 分 行與 辦 事處 的 雙軌 銀行 體系 。此外, 1991 年的「外商銀行監理強化 法
案 」 (Foreign Bank Supervision Enhancement Act) 又 給 予聯邦準 備 銀行 每 年
實 地檢查 外商銀行 分 行與 辦 事處 的 權 限。
(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1933 年的「銀行 法 」 (Banking Act) 通過 設 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以 負 責 存款保險 事 宜。 根據該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FDIC)
法 案 ,所有聯邦 核照 銀行 必須 加 入 存保,而州 核照 銀行可 選擇 是 否 加 入 。因
為 沒 有存保不 易 吸收到 存款,所以大部 分 的州 核照 銀行 均 選擇 加 入 存保。聯
邦存款保險公司為 瞭解 受 保銀行的財務 狀況 ,也 要求 參與 受 保銀行的金 檢 與
監理。
(三)全國信用合作社監理署 (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
信用
合
設
同時
作
社存款保險
家 聯邦 美國國會於 信用 合 作 1970 社, 年 通過 成立全國 立全國 信用 合 作 社監理 署 以監理全國 (National Credit 14,000 多
Union Share Insurance) ,由全國 信用 合 作 社監理 署 監理。
(四)儲蓄監理署 (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
針 對儲 貸 會社 (Savings and Loan Association) 危 機,美國國會在 1989 年
通過 「金融機構改革、 復甦 、及 執 行 法 案 」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
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 FIRREA) 。 根據該法 案 ,財政部 下 籌 設一 新
的儲蓄監理 署 , 該署 代 替 原 有聯邦 房屋 貸 款銀行理 事 會 (Federal Home Loan
Banks Board)
公司存款保險
,將
險公司 (Federal Saving and Loans Insurance Corporation) 以 檢查 並監理儲 貸 會社。 同時 , 該法 案 也 撤 除 原 聯邦儲 貸 保
該
業務 移 至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辦 理。因此,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現有 兩 個 基 金,
一是 銀行保險 基 金 (Bank Insurance Fund, BIF) —— 辦 理商業銀行及儲蓄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