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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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商品的    作 業及   其 風險管理。

                                  第   3  節

                                         多元化金融業務檢查

                    在 1990  年代我國發     生  多起  的金融風     暴後   ,強化金融監理          (  檢查  )   成為國

               人的   共 識及   共同  努  力的  目 標,   其  中金融監理       (  檢查  )   一 元  化及  一條  鞭 化   (  即
                                                                                      3
               各金融主管機關          同時   握  有  檢查權   及  處分權   )  ,成為國人關心的         話  題。      在
               「金融監     督  管理  委 員會」立      法  通過  之 前 ,我國的金融監理           (  檢查  )   仍  維 持  多

               元 化,   即 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均  得對銀行    等  金融機構,
               執 行金融業務       檢查  與管理,財政部並得            依法委    託 其他適當     的機構,     或專門    職

               業及技術人員,         或  指 定地方   主管機關代為進行           檢查工作     。 但  是 ,為配合    跨世
               紀 金融監理革新,我國也             循 英  、日、   韓  等 國金融監理組        織 改革的    模  式 ,將我

               國的金融監理
                                                                          月將金融監理
               機關監理      (single-regulator supervision)  模  式  由機構  別  監理   (i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行政  院 已  於 2002  年 5 轉變為  單  一  主管 一
               元  化的「行政      院  金融監    督  管理  委  員會組   織  法 草  案  」  送 請  立  法審  議,將成立
                                                                             4
               「金融監     督  管理  委 員會」以      統 籌  銀行、   證券   、及保險的監理。             本  節 將介  紹
                                                        5
               美國現行的       多 元 化金融業務監理          (  檢查  ) 。



               一、雙軌銀行體系

                    在 1863  年「國  家  通貨  法  案 」  (National Currency Act)   及 1864  年「國  家  銀
               行  法  」  (National Banks Act)   通過  後  ,美國成為     一  個  雙軌  銀行   體系    (dual

                                       。此意
                                                聯邦政
               banking system)
                                                                                 辦
               照 。因此,銀行業務的      的國  家 檢查  與監  謂 督 管理,也  府  及州政 是  由聯邦及州政  府   (  雙軌  )   均  可  核  發銀行 理。在  執
                                                                            分別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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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檢查只是金融監理的一部分而已。
               4
                   我國即使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仍保有為執行貨幣政策或管理外匯目
                的,而對金融機構        (  銀行  )   進行金融檢查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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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的多元化金融業務監理又稱為功能性監理                (functional   supervision)  ,此種監理模式乃依
                金融機構的業務        (  或經濟功能  )   來進行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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