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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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美國的金融檢查與監督管理              23




               行的存款保險,         一是   儲蓄協會保險       基 金     (Savings Association Insurance Fund,

               SAIF)   ——    辦  理儲  貸  會社的存款保險     事  宜。



               三、一條鞭金檢制度
                    美國金融業務        檢查  可  歸  類  為 一條  鞭 式  。  換  言 之,各金融機關的主管機

               關 均  對 受 檢  金融機構行使金        檢權   及 處分權    。 一般   在年度的實      地 銀行   檢查後    ,

                                                                   最
               主管機關
                                                              代表
                            差
                              評等或最
                                                                        4
               慮 ,  5 代表  給  予  受  檢  金融機構  高度監理  1  到  5  的綜合  。在綜合 評等  。  1 評等  為 3 佳  評等或最  或  5 時  少  監理  憂
                                                                                 ,金融主
                         最
                                                                      、
                                                                         、
                                                憂慮
               管機關將     給  予不  同程   度 糾  正 或處分   ,以加強     控  管。例如,金融主管機關以               承
               諾 信  、 備  忘函  、 或 禁  制 令等方式     ,  要求  受  檢 機構   (  銀行  )   限  期 改正  缺失或  停
               止某   些 業務。此外,        民事  罰 鍰  、增  雇 專  業人員、     或 撤換   職 員,  亦  為可能的     處
               分或   改正  措施   。
                    1991  年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                 方  案  」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Improvement Act)   再授   予金融主管機關         迅  速改正   措施   的  權 力,

               當 銀行有    形  資本  比 率   (tangible capital ratio)   低 於  或等  於 2%  時 ,可以  馬 上採
               取措施

                        化金融主管機關
                                                                 下設一
                      簡
                                                                                        將
                                                                        聯邦金融
               曾 提出   糾  正。在   1991  年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  架 構。  簡言  之,在財政部  方  案  」  通過  前  ,  原  建議 便  案
                                                                                 署
                                                                                   以
               原
                                                      ,而聯邦準
                                                 ——
               司  來的  通貨   與儲蓄  其當  兩  個監理 設 立的 署  合  併  為  一    貨幣  政策及存款保險。  備  銀行及聯邦存款保險公  但 由於財政部
                                    初
                 則分別專
                           業於
                                               標
                                             目
               與聯邦準     備  銀行  這兩   個機關的     反  對, 該  建議  案  未 能 通過   。
                    不 論一   元  或 多  元  的金  檢  制度,重    要  的  是  如何  落  實金融業務    檢查   並及早
               發現   和解  決問題,以       避 免  金融風   暴 發 生  。金融    檢查  應發   揮 其  功 能,以   維 持  國
               人對個    別 銀行及    總  體 銀行  體系   的  信 心。  當 然 ,加強金     檢  人員  專 業訓練,     無論
               是 職  前教  育  或 在 職  訓練,   均是   發  揮 金 檢  功 能不可   或缺  的  一 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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