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P. 41
第 2 章 美國的金融檢查與監督管理 23
行的存款保險, 一是 儲蓄協會保險 基 金 (Savings Association Insurance Fund,
SAIF) —— 辦 理儲 貸 會社的存款保險 事 宜。
三、一條鞭金檢制度
美國金融業務 檢查 可 歸 類 為 一條 鞭 式 。 換 言 之,各金融機關的主管機
關 均 對 受 檢 金融機構行使金 檢權 及 處分權 。 一般 在年度的實 地 銀行 檢查後 ,
最
主管機關
代表
差
評等或最
4
慮 , 5 代表 給 予 受 檢 金融機構 高度監理 1 到 5 的綜合 。在綜合 評等 。 1 評等 為 3 佳 評等或最 或 5 時 少 監理 憂
,金融主
最
、
、
憂慮
管機關將 給 予不 同程 度 糾 正 或處分 ,以加強 控 管。例如,金融主管機關以 承
諾 信 、 備 忘函 、 或 禁 制 令等方式 , 要求 受 檢 機構 ( 銀行 ) 限 期 改正 缺失或 停
止某 些 業務。此外, 民事 罰 鍰 、增 雇 專 業人員、 或 撤換 職 員, 亦 為可能的 處
分或 改正 措施 。
1991 年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 方 案 」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Improvement Act) 再授 予金融主管機關 迅 速改正 措施 的 權 力,
當 銀行有 形 資本 比 率 (tangible capital ratio) 低 於 或等 於 2% 時 ,可以 馬 上採
取措施
化金融主管機關
下設一
簡
將
聯邦金融
曾 提出 糾 正。在 1991 年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 架 構。 簡言 之,在財政部 方 案 」 通過 前 , 原 建議 便 案
署
以
原
,而聯邦準
——
司 來的 通貨 與儲蓄 其當 兩 個監理 設 立的 署 合 併 為 一 貨幣 政策及存款保險。 備 銀行及聯邦存款保險公 但 由於財政部
初
則分別專
業於
標
目
與聯邦準 備 銀行 這兩 個機關的 反 對, 該 建議 案 未 能 通過 。
不 論一 元 或 多 元 的金 檢 制度,重 要 的 是 如何 落 實金融業務 檢查 並及早
發現 和解 決問題,以 避 免 金融風 暴 發 生 。金融 檢查 應發 揮 其 功 能,以 維 持 國
人對個 別 銀行及 總 體 銀行 體系 的 信 心。 當 然 ,加強金 檢 人員 專 業訓練, 無論
是 職 前教 育 或 在 職 訓練, 均是 發 揮 金 檢 功 能不可 或缺 的 一 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