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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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第 4 節
聯合監理計劃
金融風 暴 的發 生 促 使各國的金融主管機關 均 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 督 與
管理。在美國, 針 對中 東 國際 信 貸 銀行 (BBCI) 、日本大 和 銀行 (Daiwa
Bank) 紐 約 分 行、及 英 國 霸菱 銀行所發 生 的金融風 暴 ,美國聯邦及州銀行主
管機關經 過二 年的研究,提出 一 份 對外商銀行的聯合監理 計劃 。 該 計劃 包括
對外商銀行 檢查 的 洛 可 評等 及 母 國 總 機構 ( 或 母 公司 ) 對在美國 分 支 機構的
支援 ( 或後 援 ) 實力 評估 (strength of support assessment, SOSA) 兩 部 分 , 後
者不 僅 對外商銀行的 母 國 總 機構進行 評估 ,而 且 涉 及 母 國金融主管機關的金
檢
意 制度、會 展 美國金融市場業務的外國金融機構影響甚鉅。 計 制度、及 處 理金融風 暴 的 記 錄 。因此, 該 項 聯合監理 計劃 對有
拓
外國金融機構在美國的營 運是 透過 分 行 或 辦 事處 、商業銀行、代表
處 、商業 貸 款公司、 非 銀行 附 屬 機構、及 1919 年 艾奇 法 案 (Edge Act) 下 公
司 ( 即從事 國際金融業務 分 支 機構 ) 等 不 同 的 法定 組 織 進行。美國 是採 雙軌
銀行制度的國 家 ,聯邦及州政 府 均 可 核 發銀行 執照 , 故均 負 有 檢查 及監 督其
核 發 執照 銀行的 責任 。在 1990 年代中 期 ,全美國 約 有 556 家 外商銀行 分 行及
辦 事處 , 其 總 資 產 約 6,988 億 美 元 , 其 中由州及聯邦 核照 的 分 行及 辦 事處分
別 有 487 家 及 69 家 , 其 資 產分別 為 6,533 億 及 455 億 美 元 。州及聯邦金融主管
均
。
機關
聯合監理 負 責檢查 計劃 及監理外商銀行在美國各州的營 主 要包括 對外國銀行在美國之 運 每一分 支 機構的個 別評等
分 支 機構的綜合 評等 ,及 母 國 總 機構對在美國營 運分 支 機構 支
與在美國所有
援 實力的 評估等兩 大部 分 。 前 者 即 以新的 洛 可 評等 對在美國的 分 支 機構進行
金融業務 檢查 , 後 者對 母 國 總 機構,在 該 國金 檢 制度 下 ,進行財務 和 營 運 有
關的 支援 實力 評估 。
美國金融主管機關對外商銀行在美國的業務經實 地檢查後 , 給 予綜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