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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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美國的金融檢查與監督管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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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錄

                       金融業務檢查分工方案

                                              行政院    75  年  4  月  17  日台  ( 七五  )  財  7753  號函核定
                                             行政院    81  年  10  月  9  日台  ( 八一  ) 財  34055  號函修正
                  85  年  10  月  16  日台八十五財  36139  號函及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議修訂
                 88  年  10  月  14  日台八十八財  37728  號函及金融檢查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修訂


                   我國金融機構業務之例行性檢查過去主要係由中央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
               八條暨財政部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委託中央銀行併同辦理;有關基層金融機構部
               分  (  即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             ) ,則由中央銀行委託台灣省合作金庫辦理                   (  合
               作金庫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不再辦理實地檢查                        ) 。其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於七
               十四年九月成立,並依據「存款保險條例」參與檢查。其間除金融機構業務量及海
               內外分支單位數已大幅成長外,復於八十年起開放商業銀行之新設,積極推動金融
               自由化政策。財政部金融局於八十年七月一日由原金融司擴編改制成立,以加強金
               融管理檢查工作。
                   依據行政院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五財                       11080  號函核定「金融監督管理
               改進方案」,重新規劃分工方案如下:


               一、實地檢查之分工

               (一)財政部應辦理檢查之金融機構

                   1.   民國八十年以後新設之商業銀行。
                   2   民國八十年以前設立之部分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3.   全國保險業    (  由保險司負責檢查       )   及證券金融公司      (  由證券主管機關負責檢
               查 )   。
                   4.   依銀行法等規定單獨或會同中央銀行等辦理檢查者。

               (二)中央銀行應辦理檢查之金融機構

                   1.   民國八十年以前設立除由財政部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者以外之本國銀
               行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2.   郵政儲金匯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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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我國金融檢查的相關法規,另可參閱「財                  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
                法」、「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要點」、「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
                法」、及「財政部委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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