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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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3.   全體票券金融公司。
                   4.   依中央銀行法等規定單獨或會同財政部等辦理檢查者。

               (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應辦理檢查之金融機構

                   1.   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報請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核准辦理者。
                   2.   已參加存款保險之基層金融機構              (  含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             ) 。
                   3.   原為合作金庫所檢查且未參加存保之基層金融機構,暫由中央存款保險公
               司負責其金檢工作。
                   4.   其他經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洽商決定者。

               二、檢查範圍

                   各單位之檢查事項,應包括財政部及中央銀行發布之法規、政策暨是否有礙金
               融機構健全經營等事宜。

               三、報告之處理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檢查報告,非基層金融機構及省內基層金融機構部分應函
               送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副本分送各有關機關,直轄市基層金融機構部分應函送市政
               府財政局,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如發現受檢單位有重大違法事
               件或業務經營遭遇嚴重困難時,如係非基層金融機構應儘速報請中央銀行及財政部
               即時處理,基層金融機構部分應本於「統合力量,分層處理」之原則,儘速報請縣
               ( 市  )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1.   中央銀行之檢查報告應檢送財政部。
                   2.   財政部之檢查報告應檢送中央銀行。
                   3.   各檢查單位對要保機構之檢查報告應檢送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四、檢查結果之追蹤考核

                   1.   各檢查單位應各自對其所檢查金融機構之檢查意見辦理追蹤考核。
                   2.   各檢查單位之檢查要點、檢查報告格式、檢查報告基本內容及檢查意見之
               提列應力求一致,並就檢查作業互相交換意見,加以檢討。
                   3.   各檢查單位應就其檢查結果督導受檢金融機構加強內部查核。

               五、檢查作業之檢討


                   檢查工作如依上述方案分工,有關檢查作業之細節問題,仍需經常聯                                 繫  檢討。
               為發  揮 金融監督管理       績效  ,由財政部     協調   各檢查單位     組 成「金融檢查委        員  會」  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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