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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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3. 全體票券金融公司。
4. 依中央銀行法等規定單獨或會同財政部等辦理檢查者。
(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應辦理檢查之金融機構
1. 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報請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核准辦理者。
2. 已參加存款保險之基層金融機構 ( 含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 ) 。
3. 原為合作金庫所檢查且未參加存保之基層金融機構,暫由中央存款保險公
司負責其金檢工作。
4. 其他經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洽商決定者。
二、檢查範圍
各單位之檢查事項,應包括財政部及中央銀行發布之法規、政策暨是否有礙金
融機構健全經營等事宜。
三、報告之處理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檢查報告,非基層金融機構及省內基層金融機構部分應函
送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副本分送各有關機關,直轄市基層金融機構部分應函送市政
府財政局,副本分送財政部、中央銀行及各有關機關如發現受檢單位有重大違法事
件或業務經營遭遇嚴重困難時,如係非基層金融機構應儘速報請中央銀行及財政部
即時處理,基層金融機構部分應本於「統合力量,分層處理」之原則,儘速報請縣
( 市 )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即時處理,並副知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1. 中央銀行之檢查報告應檢送財政部。
2. 財政部之檢查報告應檢送中央銀行。
3. 各檢查單位對要保機構之檢查報告應檢送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四、檢查結果之追蹤考核
1. 各檢查單位應各自對其所檢查金融機構之檢查意見辦理追蹤考核。
2. 各檢查單位之檢查要點、檢查報告格式、檢查報告基本內容及檢查意見之
提列應力求一致,並就檢查作業互相交換意見,加以檢討。
3. 各檢查單位應就其檢查結果督導受檢金融機構加強內部查核。
五、檢查作業之檢討
檢查工作如依上述方案分工,有關檢查作業之細節問題,仍需經常聯 繫 檢討。
為發 揮 金融監督管理 績效 ,由財政部 協調 各檢查單位 組 成「金融檢查委 員 會」 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