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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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章 管理績效    —— 銀行的公司治理          237




                   1.   第 801  節說明第  八  條款——又     簡 稱為「    2002  年公司及    刑  事  詐欺責任    法

               案」。
                   2.   任 何  人  意 圖  阻  止、  妨礙  、或  影響  任 何調  查或行政事      項  ,而  對任   何 記

               錄 、 文件   、或有    形 實  體予以   竄 改、   銷 毀 、  刪 改、  隱  蔽 、  遮掩  、或  造 假  ,將  根
               據 本條款    處 以  罰 鍰 或  判 刑 不  超 過 20  年,或  兩 者。  此  外,  任 何  上  市 公司的稽核

               人員  應  保持所有稽核或稽核            工  作  底 稿  至 少  5 年   (  第 802  節 ) 。  第  803  及  804  節 分

                                            務不
                                                            證券
                 說明違
                                          債
                                   法案的
                        反證券
               別
               2 年內或   違  法 5  年內  詐欺  (  兩 者先  發 生  者為準  得  免除, )   提出  且 。    詐欺  須  於違  反事  實發  生  後
                                                    司法的「聯邦
                                      詐欺
                                            審,以
                                                                                處罰
               Sentencing Guidelines)   此  外,有關  刑  事 應 予  覆 及  妨  害 判 斷  目前標準  是 否 判  刑指南  」  (Federal   有 組
                                                                     足
                                                                       以防止並
               織 的  犯罪  行為   (  第 805  節 ) 。 對  依法告密者或    作 證者不    得  予以  威脅  、  騷擾  、解
               雇 、  降  級 、  暫 時  停職  、或  任  何 其他方  式  的歧視    (  第  806  節 ) 。  對上  市  公司股  東
               的 任 何  詐欺  ,或   於 證券  買  賣  時以  詐欺  行為獲取     任  何 金錢或   財  物  ,將依本條款
               處 以 罰  鍰 或 判  刑 不 超  過 25  年,或  兩  者  (  第 807  節 ) 。

               (九)加強白領犯罪處罰


                   該條款包括       第  901  到 906  節  ,分別  說明   (1)   短  式 法案  名 稱,  (2)   郵  政及  網

               路詐欺
               財 務報告的公司  ,  (3)   退  休  金法規 。 詳言  違  反的 :    刑  事  處罰  ,  (4)   修改美國  判  刑指南  ,及   (5)
                                          之
                               責任
                   1.   第 九 條款又  簡  稱為「    2002  年  白領  犯罪  處罰  加強法案」      (  第 901  節  ) 。
                   2.   試 圖  或 共  謀 郵  政及  網路  的 詐欺刑  事  犯罪  ,  刑 期 均  由 5 年  增 至  20  年   (  第

               903  節 ) 。
                   3.   對違  反  1974  年「  員  工 退  休  所 得  保 障  法案」   (ERISA)   者的  罰 鍰  , 由  5

               千 美  元 及  10  萬  美 元  分別  提高  至 10  萬 美  元 及  50  萬  美 元  ,  且刑  期 由  1 年  提高  至 10

               年  (  第  904  節 ) 。
                   4.   第 905  節 要求修改  某些   白領  犯罪   的 判 刑指南    。

                               第
                                  906
                                                                            1934
               報告的證  5.   本條款中 明 、證  明 內  容 節說明  刑 有關公司  處罰三  財  務報告的  首  先, 責任  根據 。該  美國  節  包括定期  年的「證  財  務
                                     、及
                                            事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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