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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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理  利益  衝突   問題   ,以保護證券分         析師   ,  使  其 能提  供投資者有用       且可   靠  的資

               訊。   此等  規則   應  (1)   禁止從事投資銀行業務之證券經                 紀 商或   自  營商  對  其  雇
               用分   析師  的  研究  報告,    作  公 布  前放行或核     准;   (2)   對  證券分  析師  的 監  督 與評

               估,限    由非   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主管為之                 ;  及   (3)   投資銀行業務的經       紀  商
               或 自  營商,不     可 直接   或間  接 對  公  布 不 利  或 負面  之 研究  報告的證券分        析師  ,  進
                                    6
               行 威脅   或加以報     復  。


               (六)證管會資源與權力

                    該條款    說明  國會   對  證管會的     撥  款與授權。      簡  言 之,國會     於  2003  會  計  年

               度 對  證管會    撥  款 7 億  7  千 6 百 萬  美 元  ,以  協助  該會  支付  薪 資、更  新  資訊  科技  、

               及 增  雇 200  位 合格  專 業  人員  ,以  便對  稽核   人員  及稽核    服 務  進 行 監  控。


               (七)研究與報告

                    國會要求其會       計  總署   (GAO)   及證管會從事有關會            計 事務合併、      徵 信公

               司、   違 反法規、強制        執 行、及投資銀行的          研究   與報告。


               (八)公司及刑事詐欺的責任


                    該條款包括      第 801  到 807  節 ,分別  說明   (1)   短 式名  稱,  (2)   更改  文件  的  刑
               事  處罰  ,  (3)   不  可  撤  銷債  務,  (4)   證券  詐欺  限制,  (5)   聯邦  判  刑指南  的  覆

               審,   (6)   保護告密者,及       (7)   欺 騙 股  東 的 刑  事 罪 等  。 詳言  之 :


               6
                   美國華爾街銀行及證券公司被指明知某些公司業績欠佳,卻故意對投資人提供過份樂觀的
                 研究報告,並讓其投資部門從中獲利。華爾街十大證券                     交易  商與美國司法及證券        管 理機關
                 達 成和  解 協  議 ,  同 意 支付總額逾  14  億  美 元  的 罰款  及其他  費 用,以  了 結對這些公司  名 下 分析
                 師涉  及利  益衝突爭議    的調  查  。以上參閱《中國時報》,          2002  年 12  月 22  日 ,第  1 版 。美國華
                                               檢
                                商和投資銀行與金
                                                                  為
                                                       議
                 爾街十大證券
                                                                                 投資銀行家
                                                                         分析師陪
                 師 和投資銀行之   交易 間 的 聯繫  ,包括  禁止  投資銀行  當  局  協 支付分析師佣  的主要  內容  金,以及  : (1)   證券商必  須切  斷  分析
                 拜訪  客 戶拉生  意的  做 法。  (2)   證券商在  承銷  企業  首次  上市股  票  時,  嚴禁  從中提  撥持  股 給  可
                 提供其投資銀行業       務 的企業   高級  主  管 。  (3)   向  投資人提供  立 場  超 然的投資  建議  ,在  今後五
                 年 內  ,投資銀行應在     每  份研究報告   附  上 至少三  份獨  立 機構  做出  的報告,金融監理機關       將  為
                 每  家銀行  選定  獨  立  監 督  員。  (4)   出版  股價  目標  報告,以  便 大  眾比較分析師  的  預測是否準
                 確 。以上參閱《中國時報》,          2002  年 12  月 22  日 ,第  10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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