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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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理 利益 衝突 問題 ,以保護證券分 析師 , 使 其 能提 供投資者有用 且可 靠 的資
訊。 此等 規則 應 (1) 禁止從事投資銀行業務之證券經 紀 商或 自 營商 對 其 雇
用分 析師 的 研究 報告, 作 公 布 前放行或核 准; (2) 對 證券分 析師 的 監 督 與評
估,限 由非 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主管為之 ; 及 (3) 投資銀行業務的經 紀 商
或 自 營商,不 可 直接 或間 接 對 公 布 不 利 或 負面 之 研究 報告的證券分 析師 ,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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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威脅 或加以報 復 。
(六)證管會資源與權力
該條款 說明 國會 對 證管會的 撥 款與授權。 簡 言 之,國會 於 2003 會 計 年
度 對 證管會 撥 款 7 億 7 千 6 百 萬 美 元 ,以 協助 該會 支付 薪 資、更 新 資訊 科技 、
及 增 雇 200 位 合格 專 業 人員 ,以 便對 稽核 人員 及稽核 服 務 進 行 監 控。
(七)研究與報告
國會要求其會 計 總署 (GAO) 及證管會從事有關會 計 事務合併、 徵 信公
司、 違 反法規、強制 執 行、及投資銀行的 研究 與報告。
(八)公司及刑事詐欺的責任
該條款包括 第 801 到 807 節 ,分別 說明 (1) 短 式名 稱, (2) 更改 文件 的 刑
事 處罰 , (3) 不 可 撤 銷債 務, (4) 證券 詐欺 限制, (5) 聯邦 判 刑指南 的 覆
審, (6) 保護告密者,及 (7) 欺 騙 股 東 的 刑 事 罪 等 。 詳言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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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華爾街銀行及證券公司被指明知某些公司業績欠佳,卻故意對投資人提供過份樂觀的
研究報告,並讓其投資部門從中獲利。華爾街十大證券 交易 商與美國司法及證券 管 理機關
達 成和 解 協 議 , 同 意 支付總額逾 14 億 美 元 的 罰款 及其他 費 用,以 了 結對這些公司 名 下 分析
師涉 及利 益衝突爭議 的調 查 。以上參閱《中國時報》, 2002 年 12 月 22 日 ,第 1 版 。美國華
檢
商和投資銀行與金
為
議
爾街十大證券
投資銀行家
分析師陪
師 和投資銀行之 交易 間 的 聯繫 ,包括 禁止 投資銀行 當 局 協 支付分析師佣 的主要 內容 金,以及 : (1) 證券商必 須切 斷 分析
拜訪 客 戶拉生 意的 做 法。 (2) 證券商在 承銷 企業 首次 上市股 票 時, 嚴禁 從中提 撥持 股 給 可
提供其投資銀行業 務 的企業 高級 主 管 。 (3) 向 投資人提供 立 場 超 然的投資 建議 ,在 今後五
年 內 ,投資銀行應在 每 份研究報告 附 上 至少三 份獨 立 機構 做出 的報告,金融監理機關 將 為
每 家銀行 選定 獨 立 監 督 員。 (4) 出版 股價 目標 報告,以 便 大 眾比較分析師 的 預測是否準
確 。以上參閱《中國時報》, 2002 年 12 月 22 日 ,第 10 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