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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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附表   5-10:   資本結構的揭露

                            所有資本工具主要特徵之條款的                彙總資訊,尤其是創新、複雜、或

                          1.
                質性揭露
                            混合型資本工具。
                            第一類資本中個別項目分別揭露其金額                   :
                            ˙    已付普通股/股份資本;
                            ˙    備抵;
                            ˙    附屬機構權益資本的少數權益;
                          2.
                            ˙    創新工具;
                            ˙    其他資本工具;
                量性揭露
                            ˙    保險公司的資本公積;及
                            ˙    自第一類資本扣除的商譽及其他金額。
                          3.   第二類及第三類資本總額。
                            自第一類及第二類資本的減項。
                          4.
                            合格資本總額。
                          5.
                                     附表   5-11:   資本適足性的揭露

                質性揭露         銀行評估支持其目前及未來業務所需資本適足性法的彙總討論。
                          1.
                             承擔信用風險所需資本          :
                             ˙    依標準法或簡單標準法的信用組合。
                             ˙    依內部評等基準法的信用組合            :
                                ˙    公司   (  包括不依監理分派標準的特別貸款          )   主權國家、及銀行;
                          2.
                                ˙    住宅貸款;
                                ˙    合格循環零售;及
                                ˙    其他零售。
                             ˙    證券化暴險。
                             承擔評等基準法下權益股票風險所需資本                   :
                             ˙    依市場基準法的股票組合          :
                          3.    ˙    依簡單風險加權法的股票組合;及
                量性揭露            ˙    依內部模型法銀行帳簿上股票。
                             ˙    依違約機率/違約後損失法的股票組合。


                             ˙
                          4.   承擔市場風險所需資本      標準法;及       交易帳簿。  :
                                —
                             ˙
                                內部模型法—
                             承擔作業風險所需資本          :
                             ˙    基本指標法;
                          5.
                             ˙    標準法;及
                             ˙    高階衡量法    (AMA)  。
                             第一類及總資本比率         :
                             ˙    高層合併集團;及
                          6.
                             ˙    顯著銀行附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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