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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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契 約  式 支 援  。

                    可是,如一銀行         被 發  現  提  供隱  性支  援  超過  一次以上,則銀行           必須  公開
               揭露其違約,        且 主管機關將採        取  下列的監理     措  施 :

                     (1)   主管機關決定      某 一  段  期 間  ,該行將    被 禁  止獲取   證券化資產       優  惠  資
                         本  待遇  。

                     (2)   銀行  被  要求  對  所有證券化資產       持  有資本,如同銀行          對  其  已 有一承



                         就資本計算目的而言,銀行
                     (3)   諾  ,其方  式  為  對  標的資產的風險權數適用一轉  被 要求處理所有證券化資產,如同其  換因子  。


                         主管機關可能要求銀行公開揭露其
                     (4)   仍舊在  資產負   債  表上一   樣  。         隱 性支   援 提列   備 抵  及/或   持  有
                         超逾  最低風險基準資本比率之監理資本。
                    4.   殘餘  風險。如同一      般  信用風險減輕技術,監理機關將審                   查  銀行  對  信

               用保   護   (credit protection)   認  知 的  妥 適性。  對 資產證券化,監理機關將覆審
               「 第一損失      」 信用補強保      護 認  知  的 妥 適性。   對  此等第一損失部        位  ,  預 期損失

               較不可能     佔  風險暴險的      顯  著 比 例  ,其通   常 由保   護買  方  經 由 訂  價而加以保     留  。
               因 此,監理機關        預  期 當 銀行決定其      經濟   資本  政  策 時 ,會將此列入考量,           當  不

               認為銀行保       護 認  知 方法適足     時 ,監理機關會採         取 適  當 行動  ——     如 對某  一 特  定

               交易或一
                           條款
                         權
                    5.   買 某  類交易要求  。監理機關  增  提資本。  預 期銀行不會採用     買 權  條款  ,以  授  權銀行  買回
               證券化交易或信用保            護 範圍,    因  為 這 會  導 致銀行   必須  負  責 標的暴險信用品         質
               惡 化或損失。       除 上  述 一 般  原則外,主管機關         預  期銀行   執  行 清  理 買 權  係 基於  經

               濟 目的    (  如信用暴險的      服 務 成本   超逾  其利   益  ) 。
                    當 欲  執  行證券化交易       買  權  時 ,銀行   應事   先通  知  監理機關。監理機關將

               基於下列     因素進    行審   查 :

                     (1)   根據銀行所    知  , 執  行  買 權  條款  不  意  謂 該行  必須  負  責 證券化暴險損
                         失的  事實;

                     (2)
                                             資本適足率
                                    權
                                                        影響
                                                             的
                                  買
                     (3)   銀行  執  行  買  權決 條款對  策  背  後理由的  說  明;  及    說 明  。
                         銀行
                               行
                             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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