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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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四)信用集中風險
風險 集 中指 單 一或 集團 暴險 存在 大到足以 威脅 銀行 健全 或 維 持 其核心
業 務 能 力 的 潛 在 損失。風險 集 中可能發生於資產、負 債 、或資負表外項目。
因放款 為銀行主要業 務 , 因 此信用風險 集 中 經常 為最大 宗 項目。銀行 應 有一
有 效 的內部 政 策 、 制 度 、及 控制 ,以 辨 識 、衡量、監 控 、及 控制 信用風險 集
中。此等 政 策 應 考慮下列 情況 :
1. 對 個別 對手 或關 係 企 業 顯 著 暴險。主管機關一 般訂 定大 額 暴險 限額
(large exposure limit) ,以 針 對 此等信用 集 中風險。
同一業
3. 2. 在 同一 經濟 務 部 門 或 地 理 區域 的信用暴險。
或商品的信用暴險。
對
提 供 4. 之信用保 經 由信用風險減輕 的暴險 ) 。 工 具的 間接 信用暴險 ( 如 對某 類型擔保品或 對手
護
此外,銀行 應 將信用 集 中風險的管理架構 ( 如定 義 、 集 中 限額 等 ) 存
檔 ,管理部 門應進 行主要信用風險 集 中的定期 壓力測試 。主管機關 應 評估銀
行信用風險 集 中、管理、及資本適足性等。
(五)資產證券化
銀行 應 有足 夠 資本以承擔資產證券化有關風險,而主管機關 應 評估資
產證券化之資本適足性, 當 資本不足 時 , 應 採 取 立 即改正 措 施 。 除 一 般 覆審
外,主管機關 對 風險移轉的 顯 著 性、市場創新、 隱 性支 援 (implicit
support) 、 殘餘 風險、 買 權 條款 、及提前 攤銷償 付 等 影響 資產證券化之資本
適足性有關 因素應特 加 注 意 。
1. 風險移轉的 顯 著 性。銀行 從事 資產證券化交易可能為 了 信用風險移
轉以外的其 他 目的 —— 如為 籌 資目的。可是,承作銀行 欲 達 成資本 鬆綁 ,其
來自
換
鬆綁
期為
預
較 高 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移轉 否 決資本 必須被 。 主管機關 言之,主管機關 視 為 顯 著 , 否 則主管機關可要求 達 成 某些 資本 鬆
之資本要求或
綁 ,承作銀行 已 移轉 某些 風險至第三者, 因 此, 達 成的資本 鬆綁 將 相 當 於有
效 移轉之信用風險 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