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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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資本適足性     ——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121




                    主管機關也可能         視 銀行風險      概  況  、市場   狀  況 、及  執  行 買  權之  效應  ,而

               要求   進 行後   續 交易。此外,主管機關可能要求一最低期                       間   (  如標的暴險的加
               權 平均   年數或    存續  期  限 )   後,方可   執  行第一次可能的        買 權。

                    6.   提  早攤  還  。監理機關期     待  銀行有適足資本及          流  動性計   畫  以  應 付  預  定
               及提   早 的 攤  還 。 當  此等計   畫 不  被  認為適足    時 ,監理機關將採         取 適  當  行動,如

                                                                            還
                                                                   對控制攤
                                                                 。
                                                                               ,監理機關
               尋 求  特 定的  查  流 動性  早攤 額 度 或提  , 高 提  早攤  還  之轉 所需最低  換因子  攤  還  期  間  的  過  程。
                                             付
                                               餘額
                                                   90%
                                      時
                           在
                                    還
                             提
               也可能審
                                          償

                                      3  節
                                  第
                                         第三支柱        :   市場紀律

               (一)一般原則
                    銀行  應  有一  董  事  會核  准  的  正式  揭露  政  策  ,以  說  明  銀行決定揭露的項目
               及揭露    過 程之內部     控制   法。此外,銀行         應實施    一評估揭露      妥  適性的   過 程,此
               包括揭露     頻  率及  驗  證。

                                   詳附表
                                 (
               (二)適用範圍
                                      附表  5-9)  5-9:   資訊揭露適用範圍
                            適用資本協定之集團中最高公司法人的名稱。
                          1.
                            當充分合併、比例合併、扣減法、資本公積認可、及既非合併亦
               質性揭露         非扣減      如投資以風險加權            時,會計及監理上合併基礎差異的
                          2.        (                  )
                            大綱,連同集團內法人的概述。
                          3.   集團內資金或法定資本移轉之任何限制或其他主要障礙。
                            包括在合併集團資本內之保險附屬機構的資本公積總額。
                          4.
                            未包括在合併中所有附屬機構不足資本總額及該此等機構名稱。
                          5.
                            風險加權而非自資本扣除或採不同集團法的公司對保險法人權益
               量性揭露
                            總額    (  如目前帳面價值       )  ,連同其名稱、註冊國家、所有權益比
                          6.
                            例、及投票權比例。此外,揭露使用此法、扣減法、或其他集團
                            法,對法定資本的數量性影響。
               (三)資本結構與資本適足性揭露                       (  詳附表   5-10  及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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