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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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二)銀行帳簿下的利率風險




                      資本
                    夠
                                                                          方法互
                                                                   及監
               有足   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銀行帳簿下的利率風險是一 來 承擔。  然 而,銀行  間對  利率風險的性  質 潛  在顯  控 著  風險,銀行  異 ,該會  須
               決定目前將此等風險列入第二支柱監理覆審。                          但 是,如一國監理機關認為其
               銀行利率風險的性          質  及監  控 有同   質 性,可設定一法定最低資本要求。


                                   第  3  節

                                                     :   市場紀律
                                          第三支柱

               一、一般考量


                    第三支柱包括銀行公開揭露的建議及規定。為強化建議,巴塞爾委員

                                                                   會核
               會提議銀行
                                                               董
                                                             經
                                                      應
                             策
                           政
                                應
                                                  及
                                                況
                                  說
               政  策 。此等    應  有  妥  適揭露原則,  明  其  財 務  狀 即  銀行  營運  有一 結 果  ,資  事 訊 公開揭露之目標與 准  之  正式  公開揭露  策
               略 。此外,銀行        應執   行揭露   妥  適性的評估      過 程,此包括揭露         頻 率。
                    公開揭露包括核心揭露                (core disclosure)   與附屬揭露     (supplementary
               disclosure)   兩種。前者指     對 所有金融機構        均 重要   且對  市場紀律基本        運 作至關
               重要的資     訊  ,所有金融機構         均被預   期揭露此等資        訊  ; 後者為   對某些     (  但非  所
               有 )   金融機構而言是重要的資            訊  , 視 金融機構的風險         概  況 、資本適足性、及
               計算法定資本方法而定。
                    資 訊  「  重大性   」  可協  助  揭露決   策  。重大資     訊 乃  如  遺漏  或  誤述  ,可能    改

                                                  。
                                                     然
               變或
                           訊
                                                策
                             使用者的評估或決
                                                                        助
                                                                               保資
                                                                          於
                                                                                   訊
                                                        為重要者
               露,而理性  影響  資 投  資 人 測試   (  即  理性  投  資 人視  而,  「  重大性  )   則有 」  不  應被  確  用於  操縱 揭露  揭
               是 否  為足  夠  且 有用的指標。
                    一 般 而言,資     訊  揭露以    半 年為基準,      但 有  時 年  度 揭露  已 足  夠  (  如風險管
               理架構    ) ,而有   時須予    以  每 季  揭露   (  如 迅速  變動的風險暴險       )  。如銀行   未 遵  行
               第三支柱揭露規定,監理機關                 應  採 取 監理行動要求       改  善 ,此等監理      措 施從   道
               德勸說    到處   罰 或 科  以 罰 金。建議     申 報格   式 的 樣  本,可於第三支柱市場紀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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