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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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行、及適用採內評法銀行三種。此外,                      對 採用信用減輕技術及資產證券化的

               銀行,也有揭露         事  項的規定。
                     (1)   適用所有銀行之揭露。核心揭露包括依                    營  業商品別     未  加權信用暴

                         險,依    地  理  區 、行業、到期日之信用暴險               明 細  ,及  逾  期  授 信金  額
                         與損失準     備  等量性資     訊  。此外,信用風險管理的功能、目標、                      策

                         略  ,  逾 期  受  損資產,   特  定及一   般  準  備 定  義  等 質  性資  訊  亦應  揭露。

                                                                                      。

                     (2)   附屬揭露要求更       詳  細  的暴險、風險  須 揭露外部信用評等機構  集  中、信用風險減輕等資  名  稱與  訊 每  一
                         適用採標準法之銀行。銀行
                                                                    )
                         評等下暴險、不同評等機構評等
                                                                      比較、及
                                                            任何顯
                         別百分比等。此外,建議銀行揭露                  (  相對  風險  著 評等機構表的變動、  每  一風險類
                         轉  換  公 共  評等的  政  策 與指  南  、  平均  違約機率與      未  評等  放款   的違約
                         機率等。

                     (3)   適用採內部評等基準法之銀行。銀行                   應  揭露內部評等基準法與主
                         要  投  入、風險評估、及         事  後  績  效  ,作為  質  性及可   靠 性資   訊 。  例  如

                         ,銀行    應  揭露監理機關       已接受    銀行使用該方法、           每 一資產    組  合違
                         約機率的評估及         驗  證、違約後損失及違約             時 暴險   係 由銀行或監理

                         機關估計、內外部信用評等。有關此法計算之                          名  目暴險百分比、

                         違約機率假設、違約後損失、及違約
                                                                            近
                         外,違約數目、         實  際暴險與     實 際違約後損失、及最  時  暴險等,也  應予 三年評等變 揭露。此
                         動等,    應  加以比較,以評估此方法的準                確  性與品    質 。  經濟  資本、
                         法定資本、及        實  際資本等揭露,有          助 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分             配  的

                         比較分    析  。有關信用減輕技術及資產證券化,                    亦應   作適   當 揭露,
                         以  達 成市場   制 約的功能。

                    2.   市場風險。依據       1996  年的《包括市場風險之資本協定                 修 正  》報告,

               市場風險揭露可依標準法或內部模型法                         (internal model approach)   為之。
                     (1)   標準法的揭露     :
                                     ——     揭露根據標準衡量法計算之金融                  組  合、衡量方
                         
                           核心揭露
                           法、承擔     每  類市場風險所需資本、及              選擇   權部   位避  險所需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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