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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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資本適足性     ——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101




               應經   監理機關覆審,         必 要  時 並 予  干 預 。

                    第三支柱      (  市場紀律   )  ,巴塞爾委員會       相  信公開揭露建議及規定提              供  市
               場 參  與者評估風險       概  況 及資本適足性的關鍵性資              訊 。巴塞爾委員會也提           供  資

               本結構、風險暴險、及資本適足性揭露的                       詳 細  指 南 。
                    1988  年發  佈  的巴塞爾資本協定         注  重 單  一風險的衡量,以          單  一評量法適

               用於所有規模的金融            組 織  , 因 此  在 結構上較為      粗略  。  2001  年發  佈 的新巴塞爾

               資本協定則強調銀行本
                                                                                        激
                                             間
                                      選擇
               此提  ,  供了  而得以 一  兼 具 彈  性和  身  的風險衡量、監理機構的覆審、及市場的紀律,  的作法,  對 於更  度 好 的風險管理  給予  更多的  因
                                          空

                                                               的風險管理架構。
                    因
               勵
                               動金融機構建立更具風險敏感
                             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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