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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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資本適足性 ——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101
應經 監理機關覆審, 必 要 時 並 予 干 預 。
第三支柱 ( 市場紀律 ) ,巴塞爾委員會 相 信公開揭露建議及規定提 供 市
場 參 與者評估風險 概 況 及資本適足性的關鍵性資 訊 。巴塞爾委員會也提 供 資
本結構、風險暴險、及資本適足性揭露的 詳 細 指 南 。
1988 年發 佈 的巴塞爾資本協定 注 重 單 一風險的衡量,以 單 一評量法適
用於所有規模的金融 組 織 , 因 此 在 結構上較為 粗略 。 2001 年發 佈 的新巴塞爾
資本協定則強調銀行本
激
間
選擇
此提 , 供了 而得以 一 兼 具 彈 性和 身 的風險衡量、監理機構的覆審、及市場的紀律, 的作法, 對 於更 度 好 的風險管理 給予 更多的 因
空
的風險管理架構。
因
勵
動金融機構建立更具風險敏感
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