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P. 113
第 5 章 資本適足性 ——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95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 係 針 對整 體 銀行 體系 不 確 定性的 緩衝 ,而個別
銀行不 確 定性是 在 第二支柱中規定。監理機關一 般 要求個別銀行 在超逾 第一
支柱最低標準之上 營運 ,其主要理由如下 :
1. 有 些 銀行 超逾 最低標準以求得較 佳 外部信用評等。基於 競爭 理由,
其 他 銀行將會 跟 隨 。
2. 由於業 務 類型及數量變動, 導 致承擔風險的資本要求不同。
資。 3. 增 資 須 付 出 額 外的 代 價, 尤 其是 在短時間 內或市場 狀 況 不 佳 時 籌
銀行低於最低法定資本要求是一
╱ 或 4. 促 使監理機關採 取 迅速 改正 措 施 。 嚴 重 問題 , 這 將使銀行違反法規 且
5. 第一支柱中 尚 有 未 考慮到個別銀行或 總 體 經濟 的 剩餘 風險。
原則 4: 監理機關 應 及 早 干 預 ,以 防止 資本 跌落 至承擔銀行風險之最低
水 準下,如資本 未 能保 存 或 回 復 , 應 要求 迅速救 濟 行動。
如銀行 未 能 符 合監理標準,監理機關可採 取各 種 措 施 ,此等 措 施從 嚴
重 警 告、 限制股 利支 付 、提 供 令 人滿意 的資本適足性 回 復 計 劃 、及立 即增 資
等。 解 決銀行 困難 的 長久 之計並 非經常 要求 增 資, 但必 要 措 施 ( 如 改 善 制 度
與 控制 ) 則可能需要 時間 落 實 。 因 此, 增 資 乃過 渡 的 短 期 措 施 , 長 期 改進 措
施仍應實施
可以減 除 。 。一 旦長 期 措 施已實施且被 監理機關 視 為有 效 ,則 短 期 增 資要求
二、監理透明化與利率風險
(一)監理透明化
監理機關 應 以 透 明 化及負 責態度 執 行監理覆審。 例 如,監理機關 應 公
布其覆審銀行的內部資本評估標準,如監理機關設定的目標、 驅 動比率、或
超逾 最低法定比率的資本分類,而有關的考量標準 應予 公開。 當 要求個別銀
行設定 超逾 最低法定資本標準 時 ,監理機關 應解 釋 風險 增 加而需 增 資的理
由、第一支柱下資本不足的理由、及採 取必 要 改正 措 施 的原 因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