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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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資本適足性     ——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89




                              *
                        
                         E  ×  r  =  ( E ) −  G  × () r  +  [ W  ×  ] r  +  1  −  W  ×  g  ,比例擔保   (  E  >  G  )
                                        A                                              A
                        

                RWA   =
                        
                        
                              *
                         E  ×  r  =  E  ×  [ W  ×  ] r  +  ( 1 ) −  W  ×  g  ,全額擔保   (  E  <  G  )
                                                                             A
                        
                    上 式 中,   G  為擔保的     名  目金  額 , E 為暴險之     名 目金  額  。 剩餘   風險權數     對
                              A
               主權國    家  、中  央  銀行、或銀行       債  權為  零 ,  但對  其  他 認可保證為      0.15  。有關到
               期日   期差      ( 即避  險 剩餘  到期日低於標的暴險到期日             ) ,調  整 風險權數為      :






                              * *
                    上 式  中,  r  為到期日期       差 部  位  的風險權數,       r  為  未避  險部  位  的風險權
                     *
               數,   r  為 沒  有到期日期     差  之部  位避   險的風險權數,         t  為 避  險的  剩餘  到期日,
               T  為暴險的     剩餘   到期日       ( t )  ≤  T  。為  獲  得  任何  信用風險減輕技術的資本        鬆
               綁 ,銀行    必須符    合第三支柱下公開揭露的要求。


                                   ——
                     信用風險移轉           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牽涉到承作機構                (originating institution)   先將資產或負   債  ,

               法定上或      經濟   上移轉至第三者,通            常  為一   特殊  目的機構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  然 後,此  特殊  目的機構發行以此           特  定資產   組  合為求   償 的資產擔保

               證券    (asset-backed securities)  。資產證券化   面臨顯    性風險     (explicit risk)   及  隱
               性或   殘餘  風險    (implicit or residual risk)  。  顯 性風險的處理    視參  加機構不同

               (
                如承作機構、信用補強機構、及
               先 須達   成一   明確  的最低作業標準的要求。       投  資銀行等  換 言之,為使證券化資產 )   而  異  。  對  承作機構而言,首  自 資負表

               上 去除   ,以計算風險資本比率,承作銀行                   須 將該資產就法律上或            經濟  上作   真

               實銷售    。 例  如 :
                    1.   被  移轉資產法律上      離  開移轉者,      即非   其所能    觸  及  (  即 使於  破 產之  情

               況 ) 。
                    2.   被 移轉者為一合格       特殊  目的機構,       且 有權  質押   或交  換  其 持 有權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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