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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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銀行法法令彙編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
一、
依
條及「金融機構辦理
說明
23
雙 卡
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6
點之規定,金融機構辦理
業務應 建 立 審 核機制, 審 慎 核 給 信用額度 ;另貴會 信用卡業
務自 律 公約 亦 規定 如 申 請 人於財 團 法人金融 聯 合 徵 信中 心 有
強 制停卡 紀錄 ,發卡機構應對申 請 人辦理 徵 信,不 得 以 該 資
訊 作為申 請 核 准 或 駁 回 之 唯 一 依據 。
二、 近 來 頻 有 民 眾 反 映 金融機構常 因 申 請 人在財 團 法人金融 聯 合
徵 信中 心留 有 小 額 欠 款 紀錄 , 即 使 借款人 已清 償 完 畢 , 但 金
融機構 仍 有 單 憑該紀錄 拒絕 受 理 貸 款, 而未 對申 請 人進行 完
整 徵 授 信作業以 了 解申 請 人 最近 之財務 狀況 , 爰 重 申 如主
旨。
廿 五、「金融機構辦理現金 卡 業務應注意事項」。
金管會 96.5.22. 金管銀 字第 09640002910 號令修正
一、本注意事項所 稱 現金卡業務,係指銀行及信用合作 社 ( 以 下簡稱 金
融機構 ) 提 供 一定金額之信用額度, 僅 供持 卡人 憑 金融機構本 身 所
核發之卡 片 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或以其他 方式 借 領 現金, 且 於額度內
循 環 動用之 無 擔 保 授 信業務。
金融機構
事項辦理。 如 發行 多 功 能 合一之卡 片 ,其中現金卡部分 仍 應 依 本注意
二、本注意事項之 主 管機關為銀行法之 主 管機關。
金融機構發行之現金卡於國外 使 用時,其 涉 及外匯部分,應 依據 中
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三、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定期 向主 管機關及其指定之機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