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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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銀行法法令彙編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
                 一、
                     依
                                                        條及「金融機構辦理
           說明
                                                     23
                                                                       雙  卡
                     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6
                                                點之規定,金融機構辦理
                     業務應   建  立 審 核機制,    審 慎 核  給 信用額度   ;另貴會     信用卡業
                     務自  律 公約  亦 規定   如 申  請 人於財  團 法人金融    聯 合 徵  信中  心 有
                     強  制停卡  紀錄  ,發卡機構應對申         請 人辦理   徵  信,不   得 以 該 資
                     訊  作為申  請  核 准 或 駁 回  之 唯 一 依據  。
                 二、  近  來 頻 有 民  眾 反 映  金融機構常   因 申  請 人在財  團 法人金融     聯 合
                     徵  信中  心留  有  小 額 欠  款 紀錄  , 即 使  借款人  已清  償 完 畢  , 但 金
                     融機構   仍  有 單  憑該紀錄   拒絕  受 理 貸  款,  而未  對申  請 人進行   完

                     整  徵    授  信作業以  了  解申  請  人  最近  之財務  狀況  ,  爰  重  申  如主
                     旨。

           廿 五、「金融機構辦理現金            卡 業務應注意事項」。
                                 金管會   96.5.22.  金管銀   字第  09640002910  號令修正

           一、本注意事項所         稱  現金卡業務,係指銀行及信用合作               社  (  以 下簡稱  金
               融機構    )   提 供 一定金額之信用額度,        僅 供持  卡人  憑  金融機構本     身 所
               核發之卡     片 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或以其他            方式  借  領 現金,   且 於額度內

               循 環 動用之    無 擔  保 授 信業務。
               金融機構
               事項辦理。    如  發行  多  功  能  合一之卡  片  ,其中現金卡部分     仍  應  依  本注意

           二、本注意事項之         主 管機關為銀行法之        主 管機關。
               金融機構發行之現金卡於國外              使 用時,其    涉 及外匯部分,應        依據  中
               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三、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定期                  向主  管機關及其指定之機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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