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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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銀行法法令彙編





                            團
                    請
                 之  情  事列為  徵  授  信  審  核之要項。  聯  合 徵  信中  心  有「  親  屬代  償 註  記」  者  ,
                      人於財
                  申
                              法人金融
                 如 不  能確  認  其具有  還 款  能  力 ,不  得 調  高  信用額度或   另 行核發新
                 卡。
                 不  得 以財  團 法人金融    聯 合  徵 信中  心  之信用資   訊  作為核  准 或  駁 回
                 之 唯 一 依據   , 亦 不  得將  其他金融機構     登 錄 於 該  中 心 之信用資    訊 告
                 知 申 請 人、   持 卡人或第三人。

           六、金融機構      受  理 學 生申  請  現金卡,應    依下  列規定辦理     :
                 全 職  學 生申  請 現金卡以    2  家 金融機構為限,       每 家 金融機構     首 次

                                                  ,
                 核 給 信用額度不  2  萬元  得超過  禁止 新 台幣  對  學  生  族  群  促  銷  。     同 意  者最  高 限額
                                                    但經
                                                        父母
                                              萬元
                                             1
                     台幣
                                ,並
                 為新
                                        針
                                     生
                                   學
                          請書
                
                  現金卡申

                 其 父母  , 請  其注意  填  載 持  卡人  身  分  者  ,金融機構應  情形  。 將  其發卡  情  事通  知
                                          用現金卡之
                                        使
                 金融機構發現申       請 人具有全     職 學  生 身 分  且 有  持 卡 超過  2  家 金融
                 機構或   每 家  金融機構核     給 信用額度    已超過   新 台幣   2  萬元  之 情 事,
                 應立  即 通 知持   卡人停   止 卡 片 之 使  用。
                 前 二款之通    知 事項應於    契 約 上  載明。
           七、金融機構       未 收 到 申  請 人 書 面  或 電 子文件申  請 及  完成  徵 授 信 審 核程序
               前 ,不   得 製發現金卡。
               前 項所  稱  「 電 子文件」應     符 合「  電 子 簽  章法」之規定。
           八、金融機構於核發現金卡
               要事項,申      請 人及金融機構之人  前  ,應以  宣  告  書方式當  委託機構之人 面宣  讀  告  知  申  請  人  重
                                                                   員
                                                                         應
                                                                       均
                                            員
                                                包含受
                                                                     )
                                               (
               於 同 一  宣 告 書簽名   。 宣 告 書  之內  容 , 由主  管機關定之。
           九、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               得將  各項  費 用 計入  借款本金予以       計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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