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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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銀行法法令彙編
團
請
之 情 事列為 徵 授 信 審 核之要項。 聯 合 徵 信中 心 有「 親 屬代 償 註 記」 者 ,
人於財
申
法人金融
如 不 能確 認 其具有 還 款 能 力 ,不 得 調 高 信用額度或 另 行核發新
卡。
不 得 以財 團 法人金融 聯 合 徵 信中 心 之信用資 訊 作為核 准 或 駁 回
之 唯 一 依據 , 亦 不 得將 其他金融機構 登 錄 於 該 中 心 之信用資 訊 告
知 申 請 人、 持 卡人或第三人。
六、金融機構 受 理 學 生申 請 現金卡,應 依下 列規定辦理 :
全 職 學 生申 請 現金卡以 2 家 金融機構為限, 每 家 金融機構 首 次
,
核 給 信用額度不 2 萬元 得超過 禁止 新 台幣 對 學 生 族 群 促 銷 。 同 意 者最 高 限額
但經
父母
萬元
1
台幣
,並
為新
針
生
學
請書
現金卡申
其 父母 , 請 其注意 填 載 持 卡人 身 分 者 ,金融機構應 情形 。 將 其發卡 情 事通 知
用現金卡之
使
金融機構發現申 請 人具有全 職 學 生 身 分 且 有 持 卡 超過 2 家 金融
機構或 每 家 金融機構核 給 信用額度 已超過 新 台幣 2 萬元 之 情 事,
應立 即 通 知持 卡人停 止 卡 片 之 使 用。
前 二款之通 知 事項應於 契 約 上 載明。
七、金融機構 未 收 到 申 請 人 書 面 或 電 子文件申 請 及 完成 徵 授 信 審 核程序
前 ,不 得 製發現金卡。
前 項所 稱 「 電 子文件」應 符 合「 電 子 簽 章法」之規定。
八、金融機構於核發現金卡
要事項,申 請 人及金融機構之人 前 ,應以 宣 告 書方式當 委託機構之人 面宣 讀 告 知 申 請 人 重
員
應
均
員
包含受
)
(
於 同 一 宣 告 書簽名 。 宣 告 書 之內 容 , 由主 管機關定之。
九、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 得將 各項 費 用 計入 借款本金予以 計 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