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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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銀行法法令彙編
十八、金融機構自行辦理現金卡應收帳款催收時,應
不 得違反 公 共 利 益或 侵 害 他人權 利 , 且 應 依 依下 實及信用 列規定辦理 方 法行 :
誠
使 權 利 。
僅 能 對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不 得 對與債務 無 關之第三
人 干 擾 或催 討 。
以 電話 催收時, 需 表明金融機構 名稱 ,並 裝 設 錄 音 系統 , 且 相
關資 料 至 少 保存 6 個 月以 上 ,以 供 稽核或 爭議 時查證之用。
不 得 有 暴 力 、 脅 迫 、 恐 嚇 、 辱罵 、 騷 擾 、 誤 導 、 欺瞞 或 造 成 債
務人 隱 私 受 侵 害 之不 當 催收行為。
進行外 ,並出 訪 示 證明文件。 名
催收時,應對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表明金融機構
稱
十九、金融機構出售現金卡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應
理 : 依下 列規定辦
應查證資產管理公司之催收標準與金融機構一 致 。
公開標售不良債權應 依據主 管機關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出售 後 ,應以 書 面 通 知 債務人,告 知受讓 債權之公司 名稱 、債
權金額及 檢 舉電話 。
經 客戶申 訴 或其他管 道 得知 資產管理公司 涉 及 暴 力 、 脅 迫 、 恐
嚇 、 辱罵 、 騷 擾 、 誤 導 、 欺瞞 等 非法行為時,金融機構 經 查證
屬實,應 將 相關資 料 移 送檢 調 單位 偵 辦,並 送 財 團 法人金融 聯
合
產管理公司。 徵 信中 心 建檔 , 且 各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不 得再 出售予 該 資
其他 經主 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十、為 確 保客戶之權益,金融機構出售現金卡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