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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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309
得
不
以
利方式計
複
亦
按 持 卡人之信用 息 。 狀況 , 訂 定不 同 等 級 之信用 風險 ,並 依
金融機構應
主 管機關之規定, 採 取 差別 利率 定價, 且 定期 覆 核調整。
十、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行 銷 時, 禁止 以「 快 速 核卡」、「以卡辦
卡」、「以 名 片 辦卡」及其他類似之行 銷 行為 等 為 訴 求, 且 禁止 於
街 頭 ( 含 騎樓 ) 設 攤 行 銷 。
辦卡、核卡、開卡及動用額度時不 得給 予 持 卡人 贈 品或 獎 品 等 優
惠 。
十一、金融機構應於 平 面 及動 態媒 體廣 告、開卡文件及申 請書 中 加註民
眾 易 懂 之 警 語 ,例 平 如 「借 體廣 錢 不 還 , 再 借 困 難 」、「以債 面 刊 出,並 養 債、 列 終
身受
面
」,其中
害
媒
詳
利
告應以八分之一
版
率
不
廣
告時,應
採
列事項辦理
字。金融機構 負 擔 區 間 及所有 動 態 費 用項 目 ,其字 依下 體 須 顯明 且 : 得 小 於 14 號
以「 請 謹 慎使 用現金卡」為 訴 求 主 軸 ,並以八分之一 版 面 全程
播 出 前 項 警 語 , 且 不 得 以 創 業、投資 等 中 長 期資金 周 轉 使 用為
訴 求。
利率 負 擔 區 間 及所有 費 用以四分之一 版 面 浮 現至 少 4 秒鐘 ,其
中 利率 負 擔 區 間 不 得 低 於十二分之一 版 面 。
於 廣 告 結 束 時,以全程 播 出時 間 之八分之一 ( 至 少 5 秒 ) 及相
同 音 量 之 聲 音 播 出「 請 謹 慎使 用現金卡」,並以全 版 面 播 出 下
列文字
契
請
控收支 畫 面 : 「第一、 請 規 務 必 確 認 還 約內 容; 第二、 請確 實管
」。
計畫
平衡;
第三、
劃
償
合理
十二、金融機構應於申 請書 及 契 約中以明顯字 體 充 分 揭露下 列事項 :
借款 利率 、 還 款 方式 、對帳 單 之 寄 送方式 、 終 止契 約程序、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