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2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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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銀行法法令彙編




                 是否妥
                 知  。     適及  如  何  避免  扭曲  信用卡本質  乙  案  ,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轉

           說明  : 二、  鑒  於定期定額     基 金性質   雖 非屬  高 財 物 槓桿  之投資,     惟仍  為應
                      自負  盈  虧 之商品,    倘  以信用卡申    購  投資  而  動用  循 環 信用  功

                      能 , 將 以  較 一 般 消 費 性 貸 款為  高 的循  環  利率計  息  。為  避免持
                      卡人  擴 增其信用,及維護        已 與發卡機構     簽訂契   約  從 事 該 項理
                      財行為之投資      者 權益,    茲  同  意 得  以信用卡申   購  定期定額    基

                      金,  惟 不  得 動用信用卡    循 環 信用  功 能 ,以  避免  扭曲   信用卡之
                      本質  ;另  有關發卡機構      電 腦 系統  未能將持    卡人所申     購 之定期

                      定額  電 基 金款於  更新。 當 期 入  帳並繳  規定不  清者  溯 , 請 於  94  年  10  月  購 日 前完
                                                                   1
                          腦
                                                    已
                                                      辦理信用卡申
                                                                     定期定
                                                  及
                            系統
                      成
                                      前揭
                                  記」
                              償註
                        親屬
           廿 二、辦理「    額  基  金之 代  舊  契  約。    後  ,如  不能確認具  有  還 款 能力  , 不 得 另 發
                  新卡  或核准貸款。
                                                       
                                             94.7.8.
                                                                       號函
                                                             0944000423
           主 旨  : 信用卡、現金卡       持 卡人及  金管會 小 額 消 費  信用 金管銀  貸 款申  字第 請 人 經  辦理「  親 屬
                 代 償 註 記」   後 ,發卡機構 其  貸  款,  如  查  能確  轉 認  。     還  款 能 力 ,不  得另  行
                                                  其具有
                                          不
                                                知
                                        請
                 核發新卡或核
                              准
                                            照
           廿 三、  不 得將   共 同行銷條款     納 入  信用  卡 定型  化契約  條款中,相關執行配
                  合辦理事項。
                                                 金管銀
           主 旨  : 關於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護委  金管會  員會函  95.12.1.  為  落 實信用卡定    字第  09500481331  化  契 約條款,  號函
                                                            型
                 不 得將  共  同 行 銷 條款  納 入 其中,應以     勾 選方式   或提  供另   一 書 面 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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