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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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99







                        施辦理。
                       帳款  比率已    比率  降  至  3%  以  上但 ,  低  於  5%  者  ,則  依前  款監理   (  不  措
                                          上者
                                                暫
                                        以
                                     8%
                                                  停其信用卡發卡業務
                        逾期帳款
                                                                         包
                        括 掛 失 補 發卡  ) , 且 不 得受  理申  請 信用卡。
                  四、本規定自信用卡發卡機構申報               93  年  10  月 底 資 料  開 始 施行。
           十五、信用     卡正卡    申 請  人 不 得代理附   卡 申  請 人簽  名  申 請 附 卡 及 正 附 卡 申
                  請 人 間  之關  係 規範。
                                      金管會   93.7.19.  金管銀   字第  0938011284  號函

           主  旨 :  關於  貴會  所報信用卡「正卡申         請 人代理附卡申       請  人 簽名  申  請 附
                 卡」及「正附卡申         請  人 間  之關係」之    妥  適性與   是否  應予規    範 乙
                 案 ,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有關信用卡「正卡申            請 人代理附卡申      請  人 簽名  申  請 附卡」  乙
                     節 ,  同 意 依貴會   之 建議  辦理  ; 信用卡發卡機構不        得  於信用卡

                     申 請書   中,以「正卡申       請 人代理附卡申      請  人 簽名  申  請 附卡」
                     之 方式受    理附卡申    請 ,本  節 應自文   到  之日  起 正 式 實施。
                  三、至於信用卡正附卡申             請  人之關係,     同  意  依貴會  之  建議  辦

                      理  ; 附卡  持 卡人  需 為正卡   持  卡人之   配 偶  、  父母  、子  女  、 兄


                  四、  弟姊妹  速 轉 及  配  偶  父母  ,本  節  自  93 依前揭 年  9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施。  將  此    一
                              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知
                                                      說明辦理,並應
                      請
                      規定  納 入貴會   信用卡業務自      律 公約中。
           十六、有關信用        卡 、現金   卡  利 率 與各項  費 用之  揭露  規定。
                                      金管會   93.7.29.  金管銀   字第  0934000595  號函

           主 旨  : 為保障   消 費 者 權益,有關信用卡、現金卡之             利率  與各項    費 用之  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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