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7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307
第一章 通則 299
施辦理。
帳款 比率已 比率 降 至 3% 以 上但 , 低 於 5% 者 ,則 依前 款監理 ( 不 措
上者
暫
以
8%
停其信用卡發卡業務
逾期帳款
包
括 掛 失 補 發卡 ) , 且 不 得受 理申 請 信用卡。
四、本規定自信用卡發卡機構申報 93 年 10 月 底 資 料 開 始 施行。
十五、信用 卡正卡 申 請 人 不 得代理附 卡 申 請 人簽 名 申 請 附 卡 及 正 附 卡 申
請 人 間 之關 係 規範。
金管會 93.7.19. 金管銀 字第 0938011284 號函
主 旨 : 關於 貴會 所報信用卡「正卡申 請 人代理附卡申 請 人 簽名 申 請 附
卡」及「正附卡申 請 人 間 之關係」之 妥 適性與 是否 應予規 範 乙
案 ,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有關信用卡「正卡申 請 人代理附卡申 請 人 簽名 申 請 附卡」 乙
節 , 同 意 依貴會 之 建議 辦理 ; 信用卡發卡機構不 得 於信用卡
申 請書 中,以「正卡申 請 人代理附卡申 請 人 簽名 申 請 附卡」
之 方式受 理附卡申 請 ,本 節 應自文 到 之日 起 正 式 實施。
三、至於信用卡正附卡申 請 人之關係, 同 意 依貴會 之 建議 辦
理 ; 附卡 持 卡人 需 為正卡 持 卡人之 配 偶 、 父母 、子 女 、 兄
四、 弟姊妹 速 轉 及 配 偶 父母 ,本 節 自 93 依前揭 年 9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施。 將 此 一
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知
說明辦理,並應
請
規定 納 入貴會 信用卡業務自 律 公約中。
十六、有關信用 卡 、現金 卡 利 率 與各項 費 用之 揭露 規定。
金管會 93.7.29. 金管銀 字第 0934000595 號函
主 旨 : 為保障 消 費 者 權益,有關信用卡、現金卡之 利率 與各項 費 用之 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