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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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95
十二、訂定現金 卡重要 業務及財務資 訊 應 揭露 項目、 認 定 標 準 及 揭露 方
式。
財政部 93.6.1. 台財融 字第 0930009656 號函
主 旨 : 為提 昇 現金卡發卡機構資產品質 透 明度,發 揮 業 者 自 律 及 市 場制
約機 能 , 茲訂 定現金卡 重 要業務及財務資 訊 應 揭露 項 目 、 揭露方
式 及 認 定標準 如 說明, 請 查 照 轉 知 。
說明 : 一、 依據 銀行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及 貴會 93 年 3 月 11 日全 授
字第 0609 號函 辦理。
二、現金卡 重 要業務及財務資 訊 應 揭露 項 目 、 揭露方式 及 認 定
如下:
標準 揭露方式: 本部金融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http :
//www.boma.gov.tw)
要業務及財務資
訊
現金卡發卡機構之 重 「金融資 訊揭露 」專區, ,資 料 將逐 源 月 揭露
為各發
來
卡機構 依 本部金融 局 網 際 網路 申報 系統 ,於 每 月 15 日 前
申報之 前 一 個 月現金卡業務相關資 料 。並 請 各發卡機構應
加 強 申報資 料 之正 確 性及時 效 性。
前 述 應 揭露 項 目 及 認 定標準為 :
1. 已 動用額度卡 數 : 指「 截 至 基 準日 當 月 底 止 有動用 餘
額」之卡 數 。
2. 未 動用額度卡 數 : 指「 截 至 基 準日 當 月 底 止無 動用 餘
額」之卡
放款 契 約額度 數 。 總 和 : 截 至 基 準日 當 月 底 核 給 所有 持 卡
3.
人現金卡 契 約額度之 總 和 ,以新臺 幣 千 元 為 單位 。
4. 放款可動用額度 總 和 : 截 至 基 準日 當 月 底 核 給 所有 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