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3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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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95




           十二、訂定現金        卡重要   業務及財務資      訊 應  揭露  項目、  認 定 標  準 及 揭露  方


                 式。
                                       財政部   93.6.1.  台財融   字第  0930009656  號函
           主 旨  : 為提  昇  現金卡發卡機構資產品質          透  明度,發   揮 業 者 自  律 及 市 場制

                 約機  能 ,  茲訂  定現金卡    重 要業務及財務資       訊 應  揭露  項 目  、 揭露方
                 式 及 認 定標準    如 說明,   請 查 照  轉 知 。
           說明  : 一、  依據   銀行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及   貴會  93  年  3  月  11  日全  授

                     字第   0609  號函  辦理。
                  二、現金卡     重 要業務及財務資        訊 應  揭露  項  目 、  揭露方式  及  認 定

                          如下:
                      標準  揭露方式:     本部金融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http  :
                     
                        //www.boma.gov.tw)
                                          要業務及財務資
                                                        訊
                        現金卡發卡機構之        重  「金融資   訊揭露   」專區, ,資  料  將逐 源  月  揭露
                                                                     為各發
                                                                 來
                        卡機構   依  本部金融   局 網 際 網路  申報  系統  ,於  每  月  15  日 前
                        申報之   前  一 個 月現金卡業務相關資        料  。並  請 各發卡機構應
                        加 強 申報資   料 之正  確  性及時  效 性。
                       前 述 應 揭露  項 目 及 認  定標準為   :
                       1.   已  動用額度卡   數 :  指「  截  至 基  準日  當  月 底  止 有動用  餘

                          額」之卡    數 。
                       2.   未  動用額度卡   數 :  指「  截  至 基  準日  當  月 底  止無  動用  餘

                          額」之卡
                          放款  契  約額度 數  。    總 和  :  截 至  基 準日  當 月  底 核  給  所有  持 卡
                       3.
                          人現金卡    契 約額度之    總 和  ,以新臺   幣  千 元 為 單位  。
                       4.   放款可動用額度      總  和  : 截  至 基  準日  當  月 底  核 給 所有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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