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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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91
及信用卡卡
號
字
身
料取得
由
員無 法 號等個 繳款資 人資 料 。發卡機構應 或 辨識 客戶之 確 保 受 委託機
藉
分證字
構及其人
號 、信用卡卡 號 及其他相關之 個 人資 料 。
七、信用 卡 帳 單 及 繳 款 聯 所列 示 之信用 卡卡 號 或身分證 統 一 編號 ,應 隱
藏 部分 號 碼 列 示 。
財政部 92.7.7. 台財融 字第 0924000644 號函
為保障信用卡 持 卡人之 個 人資 料 安全,於信用卡帳 單 及繳款 聯 上 所列 示
身
持
查
請 卡人之信用卡卡 照 轉 知 所屬信用卡 號 或 會員 分證 機構。 統 一編 號 ,應以 隱藏 部分 號 碼 方式 列 示 ,
八、信用 卡正 附 卡 申 請 人 最低 年 齡 限 制。
財政部
號函
0928011471
台財融
92.9.30.
字第
主 旨 : 有關信用卡正附卡申 請 人之 最 低 年 齡 限制, 詳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各發卡機構核發信用卡正卡 持 卡人年 齡 須 年 滿 20 歲 ,附卡
持
;該
納
滿
15
且
律
自 卡人年 公約中, 齡 須 年 不 溯 及 歲 往,並於 項規定應 92 年 入貴會 月 12 信用卡業務 日 起 正 式
既
11
實施。
三、 倘 各發卡機構 擬 核發信用卡正附卡申 請 人年 齡 低 於 前 項規定
之 特案 推 廣 ,應 向 本部申 請 核 准 。
九、「信用 卡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 附錄 廿 一 )
財政部 92.10.7. 台財融 字第 0924000888 號令修正
十、信用 卡 之 徵 信 審 核與 額 度 核 給 之規範。
財政部 93.3.23. 台財融 字第 0934000203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