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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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91




                          及信用卡卡
                        號
                      字
                                                                  身
                                               料取得
                                       由
                              員無  法  號等個  繳款資  人資  料  。發卡機構應  或 辨識  客戶之 確  保  受  委託機
                                     藉
                                                                    分證字
                      構及其人
                      號 、信用卡卡     號 及其他相關之      個 人資  料 。
           七、信用    卡 帳  單 及 繳 款  聯 所列  示  之信用  卡卡  號 或身分證   統 一  編號  ,應  隱
               藏  部分  號 碼  列 示 。
                                       財政部   92.7.7.  台財融   字第  0924000644  號函
           為保障信用卡       持 卡人之   個 人資  料  安全,於信用卡帳       單 及繳款    聯 上 所列  示

                                身
           持
             查
           請  卡人之信用卡卡 照 轉 知 所屬信用卡  號  或 會員  分證 機構。  統  一編    號  ,應以  隱藏  部分  號  碼  方式  列  示  ,
           八、信用    卡正  附  卡 申 請 人 最低  年 齡 限  制。

                                      財政部
                                                                       號函
                                                             0928011471
                                                  台財融
                                            92.9.30.
                                                         字第
                                                       
           主 旨 : 有關信用卡正附卡申          請 人之  最  低 年 齡 限制,  詳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各發卡機構核發信用卡正卡               持  卡人年  齡  須 年 滿  20  歲 ,附卡
                     持
                                            ;該
                                                        納
                                    滿
                                       15
                                  且
                       律
                     自  卡人年 公約中,  齡  須  年 不  溯 及  歲 往,並於  項規定應  92  年  入貴會  月  12 信用卡業務 日 起 正 式
                                          既
                                                          11
                     實施。
                 三、   倘 各發卡機構     擬 核發信用卡正附卡申         請  人年  齡 低 於  前 項規定
                      之 特案  推 廣 ,應  向 本部申   請 核 准 。
           九、「信用     卡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 附錄  廿  一 )
                                  財政部   92.10.7.  台財融    字第  0924000888  號令修正
           十、信用    卡 之 徵  信 審 核與  額  度 核 給 之規範。

                                      財政部   93.3.23.  台財融   字第  093400020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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