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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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87
十九、「銀行對
法或
疑似不
金管銀
金管會 顯屬異常 95.7.6. 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字第 09510002670 號令修正
廿
( 附錄
)
廿 、「金融機構辦理 警 示 帳戶 聯 防 機制作業 程序 」。
金管會 95.8.23. 金管銀 字第 09500368760 號函諄准予備查
廿 一、「金融機構開戶作業 審 核 程序 暨 異常 帳戶 風 險 控 管之作業範本」。
金管會 95.6.30. 金管銀 字第 09585013680 號函准予備查
廿 二、「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 金管會 96.1.23. 確認 金管銀 客戶身分原則」。 字第 09685000210 號令修正
廿 三、「 防 杜 人 頭 帳戶範本」。
金管會銀行局 96.1.11 銀局 字第 09500553460 號函備查
( 設立存款保險組織 )
第四十六條 為保障存款人之利益,得由政 府 或銀行 設立 存款保險之組
織。
(64.7.4. 修正條文 )
【立法說明】
64 年 7 月 4 日修正時, 將 原法第 44 條中「銀行應 聯 合 成 立 …… 」改為
「 得由政府 或銀行設立」。
註: 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 利 益, 鼓 勵 儲蓄,維護信用 秩 序, 促 進金融
業務 健 全發 展 , 74 年 1 月 9 日 總 統 令 制定公 布 「存款保 險 條
例」, 該 條例 嗣 於 97 年 5 月 7 日 經總 統 令 修正公 布 。
( 同業間之借貸組織 )
第四十七條 銀行為相 互 調 劑 準備 ,並提 高 貨幣信用之 效能 ,得訂定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