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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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87




           十九、「銀行對
                                法或
                          疑似不
                                             金管銀
                                  金管會  顯屬異常  95.7.6.  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 字第  09510002670  號令修正
                      廿
                 ( 附錄
                        )
           廿 、「金融機構辦理         警 示 帳戶  聯 防 機制作業    程序  」。
                            金管會   95.8.23.  金管銀   字第  09500368760  號函諄准予備查
           廿 一、「金融機構開戶作業            審 核 程序  暨 異常  帳戶  風 險 控 管之作業範本」。
                                金管會  95.6.30.  金管銀    字第  09585013680  號函准予備查
           廿 二、「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     金管會   96.1.23.  確認 金管銀  客戶身分原則」。    字第  09685000210     號令修正



           廿 三、「   防 杜 人  頭 帳戶範本」。
                              金管會銀行局     96.1.11  銀局   字第  09500553460  號函備查


           (    設立存款保險組織   )

           第四十六條  為保障存款人之利益,得由政                   府 或銀行   設立  存款保險之組
                        織。
                         (64.7.4.  修正條文  )


           【立法說明】
           64  年  7  月  4  日修正時,  將 原法第  44  條中「銀行應     聯 合 成 立  ……  」改為
           「 得由政府    或銀行設立」。

           註:  為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           利 益,  鼓 勵 儲蓄,維護信用       秩 序,   促 進金融
                業務  健  全發  展  , 74  年  1  月  9  日  總 統  令  制定公  布 「存款保  險 條


                例」,   該  條例  嗣  於  97  年  5  月  7  日  經總  統  令  修正公  布  。
            (  同業間之借貸組織    )

           第四十七條  銀行為相          互 調 劑 準備  ,並提   高 貨幣信用之     效能   ,得訂定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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