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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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銀行法法令彙編




                        性及
               縮短  之  警  覺 同  業  敏  感  度。     間
                            協
                              查作業時
                   金融
           三、
               目前  金融機構     主 動  連 絡 受 害  人,  洽 請  同 業 協 查之作法不一,為      縮短
               作業時   間  ,金融機構     洽 請 同  業 協 查,可  透 過 金融機構    已建   立之  警示
               帳戶作業     連  絡 窗  口,  使 用 傳真  方式  ,  洽 請 匯出行於   3  天 內  儘速  回
               報。  請 金管   會 銀行  局  研 議 設 計 格  式後  ,行文各金融機構      配 合辦理。
           四、與   會 單位   建議  餘 額  小 之 警示  帳戶  返 還恐  無 實益,可   否先   予 結清銷   戶

               乙節  , 請 金管   會 銀行  局  研 議後  ,行文各金融機構       配 合辦理。

           十六、   警 示 帳戶   餘額在新    臺幣  1  千 元以  內,金融機構依存款         契約  辦理結
                 清  銷戶之處理措施。
                                  金管會銀行局      94.5.16.  銀局   字第  0941000352  號函

           主 旨 : 關於  警示   帳戶  餘 額在新臺    幣  1  千 元 以內,金融機構     依  存款  契 約 終
                 止契  約規定辦理      結清銷   戶之處理    措 施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一、  依據   本 局  94  年  4  月  18  日 邀  集 金融業  者 研 商「  加  速 警示  帳戶
                     還 款事   宜 」 會議結論    四  : 「與  會  單位  建議  餘 額 小 之  警示  帳戶
                     返 還恐   無 實益,可    否先  予 結清銷   戶,  請 銀行  局 研 議後   ,行文

                     各金融機構      配 合」辦理。
                          「
                                帳戶」,係指
                                             警
                  二、所
                                                             帳戶
                      件,  稱 依警示  警示  通報機制,  請 金融機構列為  調機關為查  警示 緝  電話  詐欺恐  終 止該  嚇  案
                                                                         帳
                                                                  (
                      號  使 用提款卡、     語音  轉帳、   網路  轉帳及其他      電  子支  付  轉帳
                      功 能  )   者 。
                  三、  警示  帳戶  經依   約 結清銷   戶,  餘  額轉為其他應      付  款,  俟  客戶
                      申  請給付  時,  依  法處理。    嗣後該   帳戶不    再  列 入警示  帳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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