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2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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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銀行法法令彙編
性及
縮短 之 警 覺 同 業 敏 感 度。 間
協
查作業時
金融
三、
目前 金融機構 主 動 連 絡 受 害 人, 洽 請 同 業 協 查之作法不一,為 縮短
作業時 間 ,金融機構 洽 請 同 業 協 查,可 透 過 金融機構 已建 立之 警示
帳戶作業 連 絡 窗 口, 使 用 傳真 方式 , 洽 請 匯出行於 3 天 內 儘速 回
報。 請 金管 會 銀行 局 研 議 設 計 格 式後 ,行文各金融機構 配 合辦理。
四、與 會 單位 建議 餘 額 小 之 警示 帳戶 返 還恐 無 實益,可 否先 予 結清銷 戶
乙節 , 請 金管 會 銀行 局 研 議後 ,行文各金融機構 配 合辦理。
十六、 警 示 帳戶 餘額在新 臺幣 1 千 元以 內,金融機構依存款 契約 辦理結
清 銷戶之處理措施。
金管會銀行局 94.5.16. 銀局 字第 0941000352 號函
主 旨 : 關於 警示 帳戶 餘 額在新臺 幣 1 千 元 以內,金融機構 依 存款 契 約 終
止契 約規定辦理 結清銷 戶之處理 措 施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一、 依據 本 局 94 年 4 月 18 日 邀 集 金融業 者 研 商「 加 速 警示 帳戶
還 款事 宜 」 會議結論 四 : 「與 會 單位 建議 餘 額 小 之 警示 帳戶
返 還恐 無 實益,可 否先 予 結清銷 戶, 請 銀行 局 研 議後 ,行文
各金融機構 配 合」辦理。
「
帳戶」,係指
警
二、所
帳戶
件, 稱 依警示 警示 通報機制, 請 金融機構列為 調機關為查 警示 緝 電話 詐欺恐 終 止該 嚇 案
帳
(
號 使 用提款卡、 語音 轉帳、 網路 轉帳及其他 電 子支 付 轉帳
功 能 ) 者 。
三、 警示 帳戶 經依 約 結清銷 戶, 餘 額轉為其他應 付 款, 俟 客戶
申 請給付 時, 依 法處理。 嗣後該 帳戶不 再 列 入警示 帳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