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7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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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79




                      身
                        分製作
                                                          強
                                   積極
                                               案
                          督 促  警訊  筆  錄  一  節  ,內  政  部  警政署  加  業  已  通  函  各  警察  機
                                           詐欺
                                       查處
                      關,
                              所屬
                                                            與各金融機構及
                                                 件,並
                      郵 政  單位聯   繫 ,  如 遇  通報不法提    領 情  事,應立   即前  往現場
                      緝捕  ,以求    迅  速  偵破  ,  減  輕  民  眾  損失,  且傳  訊  相關證人
                      時,應   依  「證人保護法」辦理,注意             執 法  技巧  ,  落 實  隔 別
                      訊問  , 避免  造 成 金融機構    經 辦人   員 恐 遭 報  復 之 心 理 壓  力 。
                  三、關於    建請警察     機關於金融機構通報          警示  帳戶之開戶人       臨 櫃
                      提  領 時,以  急  件處理,    儘速  前 來銀行一     節  , 該署  業 已  通 函
                      各  警察  機關,  重  申應  督  促 所屬  加  強  與各金融機構及     郵  政 單

                                  通報異常提
                      位聯  、調、 繫 ,  如 遇 ,  均  應立  即  派 領  情 事,或非  協助  查證,並 警察  機關通報  深  入  調查有 案 件
                                                  往
                                              員前
                               憲
                                 )
                      (
                      檢
                      無
                                       ,以
                      巧  不法,以求 落 實  隔 別  迅  速  偵破  ,  減  輕  民  眾  損失,並  經  辦人  且  注意 恐  執  法  技
                                             造
                                               成
                                                 金融機構
                                           免
                                                                       報
                        ,
                                                                         復
                                                                    遭
                                  訊問
                                                                員
                      之  心 理 壓  力 。  另  有關銀行  建議無須    指 派  行  員 至  警察局  製作
                      警訊  筆 錄  部分,   因 牽  涉  刑 事  訴 訟  法相關規定,   如  統 一規定
                      銀行行   員  不 須  至  警察局  製作  筆 錄  ,  移 送  地  檢署後  , 若檢察
                      官  認  為  該  行  員  有  到  場說明之  必  要時,  亦  會  要求  補  足  該  筆
                      錄 ,  故 本 案該署建議:依個案        事實  認 定為  宜 。
                  四、關於    建請警察     機關不限    轄  區,  任 何  分  局 、  派 出所  均 可  受 理
                      民 眾詐騙   案 件一  節 ,查  該署  於  86  年  12  月  31  日以   (86)   警
                                                            刑
                                                                   件報
                                                              事
                                                          理
                                                        受
                      署
                                                                       件
                          口實施要點」,規定
                                                                         皆
                        窗
                                                 機關不
                                             警察
                      一  刑  偵  字第  7372  號函訂  頒  「  警察  機關  論  本  轄 或他  案 轄 案  案  單
                      須受  理報  案 ,  故  本 案該署建議:民       眾 或金融機構     遇 有  警察
                      機關不   受  理報  案  之 情  事,可  逕向該署    相關  民 意信  箱 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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