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7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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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79
身
分製作
強
積極
案
督 促 警訊 筆 錄 一 節 ,內 政 部 警政署 加 業 已 通 函 各 警察 機
詐欺
查處
關,
所屬
與各金融機構及
件,並
郵 政 單位聯 繫 , 如 遇 通報不法提 領 情 事,應立 即前 往現場
緝捕 ,以求 迅 速 偵破 , 減 輕 民 眾 損失, 且傳 訊 相關證人
時,應 依 「證人保護法」辦理,注意 執 法 技巧 , 落 實 隔 別
訊問 , 避免 造 成 金融機構 經 辦人 員 恐 遭 報 復 之 心 理 壓 力 。
三、關於 建請警察 機關於金融機構通報 警示 帳戶之開戶人 臨 櫃
提 領 時,以 急 件處理, 儘速 前 來銀行一 節 , 該署 業 已 通 函
各 警察 機關, 重 申應 督 促 所屬 加 強 與各金融機構及 郵 政 單
通報異常提
位聯 、調、 繫 , 如 遇 , 均 應立 即 派 領 情 事,或非 協助 查證,並 警察 機關通報 深 入 調查有 案 件
往
員前
憲
)
(
檢
無
,以
巧 不法,以求 落 實 隔 別 迅 速 偵破 , 減 輕 民 眾 損失,並 經 辦人 且 注意 恐 執 法 技
造
成
金融機構
免
報
,
復
遭
訊問
員
之 心 理 壓 力 。 另 有關銀行 建議無須 指 派 行 員 至 警察局 製作
警訊 筆 錄 部分, 因 牽 涉 刑 事 訴 訟 法相關規定, 如 統 一規定
銀行行 員 不 須 至 警察局 製作 筆 錄 , 移 送 地 檢署後 , 若檢察
官 認 為 該 行 員 有 到 場說明之 必 要時, 亦 會 要求 補 足 該 筆
錄 , 故 本 案該署建議:依個案 事實 認 定為 宜 。
四、關於 建請警察 機關不限 轄 區, 任 何 分 局 、 派 出所 均 可 受 理
民 眾詐騙 案 件一 節 ,查 該署 於 86 年 12 月 31 日以 (86) 警
刑
件報
事
理
受
署
件
口實施要點」,規定
皆
窗
機關不
警察
一 刑 偵 字第 7372 號函訂 頒 「 警察 機關 論 本 轄 或他 案 轄 案 案 單
須受 理報 案 , 故 本 案該署建議:民 眾 或金融機構 遇 有 警察
機關不 受 理報 案 之 情 事,可 逕向該署 相關 民 意信 箱 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