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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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83
清
案
利
警示
連
受 害 人 連 絡 不 到 , 請 速洽 件, 金融 逐案檢視案情 同 業 協 查, 縮短 作業時 返 還 間 。 帳戶 剩
絡
查開戶人
,以
中之
餘 款項。
還 款進度列 入 績 效考 核指標。
對於 剩 餘 款項 5 萬元 以 下 及金額 較 小 之 案 件, 請 一併 採 取 有 效措
施 加 速 返 還 。
二、 下 列 防 杜 警示 帳戶戶 數 新增 措 施, 請 各金融機構 參考 辦理 :
依照 認識 客戶及 審 慎 評估客戶 等 內部規 範 , 確 認 客戶 身 分,及 採
用「開戶作業 檢 核表」, 嚴 格 審 核申 請 新開帳戶 案 件,以 防 杜 利
用人 析警示 頭 申 請 新開帳戶。 過 去 開戶之 特 徵 ,並列為 預 警 指標,以 利嗣後 開
帳戶於
分
情形
戶 審 查 受 理之 參考 。 電話 、 書 面 或實地查 訪 等方式確 認 ,或
對異常開戶之
,應以
事 後 以 掛 號 寄 金融卡 方式 ,增 加取得 金融卡 難 度。
開戶 前 應查 詢 財 團 法人金融 聯 合 徵 信中 心 警示 帳戶通報資 料 庫 資
料 。
加 強 向 客戶 宣 導 ,提 供 人 頭 帳戶 供 詐騙 集團 使 用應負之法 律 責
任 。
以地 緣 性區分, 瞭 解申 請 人及開設帳戶動機, 若 有疑似人 頭 帳戶
之 情形 ,申 請 人 無 法提出合理說明時,應予 婉 拒 開戶。
分
頭
,限制其金融卡
帳戶之
疑似人 析 人 頭 帳戶交易之 情形 特殊 性,設定「疑似異常交易」指標,對有 使 用,以 防範利 用銀行 既 有
帳戶進行 詐騙 。
以資 深 人 員 辦理開戶 審 核工作,並 舉 辦行 員 訓練 , 加 強 開戶行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