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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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銀行法法令彙編
同業
(64.7.4.
)
【立法說明】 程 , 成立 新增條文 間 之借貸組織。
本條係於 64 年 7 月 4 日新增。本條係 因鑑 於原法第 29 條對 同 業往來之
限度並 無 實際作用, 而 改為銀行 得訂 定章程, 成 立 組織 ,以 達到 「準備
金」 餘 絀 互補 之 效能 。
(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機構之管理辦法 )
第四十七條之一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 卡 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
管機關之許可 ; 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洽 商
中央銀行定之。
(81.10.30. 新增條文 )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 健 全 貨幣市 場業務及信用卡業務之發 展 , 爰 增列本條文。 ( 註:
有關 經 營 貨幣市 場業務機構之管理, 已另 制定公 布 專法, 即 「 票 券
金融管理法」。 )
【行政令函】
一、各發 卡 銀行應 妥 慎 核 給在 校學 生 持卡 人之信用 額 度 以 養 成 其 正確 消
費 習慣 。
號函
慣
主 旨 : 為 養 成 在 校學 生正 確 消 費習 財政部 , 貴 82.11.22. 行應 妥慎 台財融第 核 給 在 822219111 校學 生 持 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