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6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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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銀行法法令彙編




                                同業

                         (64.7.4.
                                       )
           【立法說明】        程  ,  成立  新增條文  間  之借貸組織。
           本條係於     64  年  7  月  4  日新增。本條係  因鑑  於原法第     29  條對  同 業往來之

           限度並   無 實際作用,      而  改為銀行   得訂  定章程,    成 立  組織  ,以  達到  「準備
           金」  餘 絀 互補  之  效能  。


            (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機構之管理辦法               )
           第四十七條之一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                   卡 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
                            管機關之許可       ;  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洽 商

                            中央銀行定之。
                             (81.10.30.  新增條文  )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為   健  全 貨幣市   場業務及信用卡業務之發            展 ,  爰 增列本條文。      ( 註:

               有關  經 營 貨幣市    場業務機構之管理,         已另  制定公   布 專法,    即 「 票 券
               金融管理法」。        )

           【行政令函】

           一、各發    卡 銀行應    妥 慎  核 給在  校學  生 持卡  人之信用   額 度 以 養  成 其 正確  消

               費  習慣  。
                                                                       號函
                                          慣
           主 旨  : 為 養 成  在 校學  生正  確 消 費習  財政部  , 貴 82.11.22.  行應  妥慎  台財融第 核 給 在 822219111 校學  生 持 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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