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300
292 銀行法法令彙編
旨
信
關於信用卡之
:
主
審
請 徵 照 。 核與額度核 給 , 請 速 轉 知 各發卡機構 依 說明
事項辦理,
查
說明 : 一、 依據 本部新修 訂 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定,各發卡機構於核 給 信用卡信用額度時,應 確 認 申
請 人 身 分之 真 實性、其具有 獨 立 穩 定之 經 濟 來 源 與 充 分之 還
款 能 力 、 瞭 解其 舉 債 情形 ( 包含 各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
消 費 性 貸 款之 總 額度與往來之 狀況 ) , 留 存相關財 力 證明文
件與 徵 信查核 紀錄 , 加 強 內部控制, 落 實 徵 授 信原則, 審 慎
核 給 ,以 降低 發卡機構之 風險 與 避免持 卡人 過 度 擴張 信用。
請
重
各發卡機構
審視目前
二、 核 給 之規 範 , 且 新 實 檢討 之, 信用卡核發之 尤 其對 持 有 徵 信 審 核與額度 請 人,
卡之申
確
多
查核,並
更應
27
日
月
0924001326
年 1 審 慎 注意,稽核部門 台 財融 字第 亦 應對 此 加 強 號函 辦理。 依 本部 93
十一、訂定信用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
露。
財政部 93.6.1. 台財融 字第 0934000434 號函
主 旨 : 為提 昇 信用卡發卡機構資產品質 透 明度,發 揮 業 者 自 律 及 市 場制
約機 能 , 促 進信用卡 市 場 健 全發 展 , 茲訂 定信用卡 重 要業務及財
務資 訊 應 揭露 項 目 、 認 定標準及 揭露方式如 說明, 請 查 照 轉 知 。
說明 : 二、信用卡 重 要業務及財務資 訊 應 揭露 項 目 、 認 定標準及 揭露方
式如下:
應 揭露 項 目 及 認 定標準為 :
1. 流 通卡 數 : 發卡 總 數 減 停卡 總 數 , 且 卡 片 狀況 為正常
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