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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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銀行法法令彙編




             旨
                                信
                 關於信用卡之
               :
           主
                                  審
                            請  徵 照  。  核與額度核  給  ,  請  速  轉  知  各發卡機構  依  說明
                 事項辦理,
                              查

           說明  : 一、  依據   本部新修    訂 之「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定,各發卡機構於核           給 信用卡信用額度時,應           確 認 申
                     請 人  身 分之  真  實性、其具有     獨 立  穩 定之  經  濟 來 源 與  充 分之  還
                     款 能  力 、 瞭  解其  舉  債 情形   (  包含  各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
                     消  費 性  貸 款之  總  額度與往來之     狀況  )  , 留  存相關財  力 證明文

                     件與   徵 信查核   紀錄  , 加  強 內部控制,    落 實  徵 授 信原則,    審 慎
                     核 給  ,以  降低  發卡機構之     風險  與 避免持   卡人  過 度 擴張  信用。

                      請
                                   重
                        各發卡機構
                                       審視目前
                  二、  核  給  之規  範  ,  且  新  實  檢討  之, 信用卡核發之 尤  其對  持  有  徵 信  審  核與額度 請  人,
                                                              卡之申
                                     確
                                                            多
                                                         查核,並
                      更應
                            27
                               日
                          月
                                              0924001326
                      年  1  審  慎  注意,稽核部門  台  財融   字第  亦  應對  此  加  強 號函 辦理。  依    本部  93
           十一、訂定信用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
                  露。
                                       財政部   93.6.1.  台財融   字第  0934000434  號函
           主 旨  : 為提  昇  信用卡發卡機構資產品質          透  明度,發   揮 業 者 自  律 及 市 場制
                 約機  能 ,  促 進信用卡    市 場 健  全發  展 ,  茲訂  定信用卡  重 要業務及財
                 務資  訊 應  揭露  項 目 、  認 定標準及   揭露方式如     說明,   請 查 照 轉 知  。
           說明  : 二、信用卡      重 要業務及財務資       訊 應  揭露  項 目  、 認 定標準及   揭露方

                     式如下:
                       應 揭露    項 目  及 認 定標準為  :
                        1.   流 通卡  數  : 發卡  總  數 減 停卡  總  數 ,  且 卡  片 狀況  為正常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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