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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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銀行法法令彙編
用卡發卡機構
前
。資
源
料
依 述 重 要業務及財務資 局 網 際 網路 訊 申報 系統 來 ,於 為各信 每 月
用卡發卡機構
本部金融
15 日 前 申報之 前 1 個 月信用卡業務相關資 料 ,各機構應
加 強 申報資 料 之正 確 性及時 效 性。
前 述 揭露 規定,自信用卡發卡機構 93 年 7 月申報 同 年 6
月 底 資 料起 適用。
另 為 利 社 會 大 眾 對 單 一金融機構之相關財務及業務 獲得即
時資 訊 ,各發卡機構應自 93 年 7 月 起 ( 即 93 年 6 月 份 資
料 ) ,於 每 月 15 日 前將 信用卡 前 1 個 月 底 應 揭露 項 目 , 揭
露 於自行 前 述 網站 上 。 要業務及財務資 訊揭露 之實施,本部
配
重
三、為
合
信用卡
,其中「信用卡發卡業務維護」及「信
//ebank.boma.gov.tw) 金融 局 金融機構 網 際 網路 申報 系統 ( 網 址 為 http :
用卡收 單 業務維護」程 式 代 號已 作變更,「發卡業務資 料
維護」之程 式 代 號由 WB010W 改為 WB015W ,「收 單 業務
資 料 維護」之程 式 代 號由 WB009W 改為 WB016W , 且 申報
項 目已 作變更,各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自 93 年 7 月 起 於 每 月
15 日以 前 , 依 變更 後 程 式 代 號 及申報項 目 開 始 申報 前 一月
底 資 料 ,申報 基 準日應 填 具 該 資 料 所屬月 份 ( 例 如 93 年 7
月 15 日以 前 應申報 93 年 6 月 底 資 料 ,申報 基 準日應 填 具
目
作
操
93
維護時點、維護程序 年 6 月 ) 。 前揭 變更 等 後 申報項 , 請參考 及申報作業之 本部金融 局 金融機構 手冊 、
料
資
網 際 網路 申報 系統 首頁 左下方 登 載之「 最 新 消 息 」及「金
融機構 網 際 網路線 上 申報作業說明」 網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