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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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措施。
十四、信用 四、本規定自發卡機構報 卡 逾 期帳款之 監 理指 標暨 93 相關 年 8 監 月 底 資 料 開 始 施行。
財政部 93.6.29. 台財融 字第 0934000442 號函
主 旨 : 為 強 化金融機構信用卡發卡品質, 健 全其業務 經 營, 茲訂 定信用
卡逾期帳款之監理指標, 暨 相關監理 措 施 如 說明, 請 查 照 轉 知 。
說明 : 二、本 案 信用卡逾期帳款之監理指標以「逾期 6 個 月以 上 帳款 佔
應收帳款 餘 額 ( 含 催收款 ) 之 比率 」為標準。本項指標之資
依
為各信用卡發卡機構
來
料
且
統 ,於 源 每 月 15 日 前 申報之 前 一 本部金融 月 底 資 局 網 際 網路 申報 系
自發卡機構
料
個
。
申報 93 年 6 月 底 資 料起 ,本項監理指標 將 於本部金融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http : //www.boma.gov.tw) 「金融資 訊揭
露 」專區 按 月 揭露 。各發卡機構應負責 確 保申報資 料 之正 確
性及時 效 性。
三、信用卡逾期帳款 偏高 者 ,本部 將依據 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採
行監理 措 施 如下:
逾期帳款 比率 3% 以 上但 低 於 5% 者 , 將 以 書 面 函知 發卡
機構應注意 避免 信用卡資產品質 惡 化,並限期於 3 個 月內
低
至
將
降
正。
至
降 逾期帳款 低 於 3% 比率 , 將 予以 於 3% 。 屆 期 若未將 逾期帳款 比率
糾
者
逾期帳款 比率 5% 以 上但 低 於 8% 者 , 將 予以 糾 正,並限
期 3 個 月內 將 逾期帳款 比率 降 至 低 於 5% , 屆 期 若未能將
逾期帳款 比率 降 至 低 於 5% 者 , 將暫 停其信用卡發卡業務
( 不 包括 掛 失 補 發卡 ) , 且 不 得受 理申 請 信用卡。對於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