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306

298     銀行法法令彙編




                                        送

                                                  理措施。

           十四、信用  四、本規定自發卡機構報  卡 逾  期帳款之  監  理指  標暨  93  相關 年  8 監 月  底  資  料  開  始  施行。
                                      財政部   93.6.29.  台財融   字第  0934000442  號函
           主 旨  : 為 強 化金融機構信用卡發卡品質,             健 全其業務    經 營,   茲訂  定信用
                 卡逾期帳款之監理指標,            暨 相關監理    措 施  如 說明,  請 查 照 轉 知  。

           說明  : 二、本   案  信用卡逾期帳款之監理指標以「逾期                 6  個 月以  上 帳款  佔
                     應收帳款     餘 額  (  含  催收款  )   之 比率  」為標準。本項指標之資

                                               依
                            為各信用卡發卡機構
                        來
                     料
                                                              且
                     統 ,於  源 每 月  15  日 前 申報之  前 一 本部金融  月 底 資 局  網  際  網路  申報  系
                                                                自發卡機構
                                                          料
                                                  個
                                                            。
                     申報   93  年  6  月  底 資 料起  ,本項監理指標    將 於本部金融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http  :  //www.boma.gov.tw)  「金融資  訊揭
                     露 」專區    按 月  揭露  。各發卡機構應負責        確  保申報資    料 之正  確
                     性及時    效 性。
                  三、信用卡逾期帳款         偏高  者 ,本部   將依據   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採
                      行監理   措 施 如下:
                       逾期帳款    比率   3%  以 上但  低  於  5%  者 ,  將 以 書  面 函知  發卡

                        機構應注意     避免  信用卡資產品質       惡 化,並限期於       3  個 月內
                                          低
                                        至
                        將
                                      降
                                               正。
                          至
                        降  逾期帳款 低 於  3%  比率  , 將 予以  於  3%  。    屆  期  若未將  逾期帳款  比率
                                             糾
                                   者
                       逾期帳款    比率   5%  以 上但  低  於  8%  者 ,  將 予以  糾 正,並限
                        期  3  個  月內  將 逾期帳款  比率  降 至 低 於  5%  , 屆  期 若未能將
                        逾期帳款    比率  降  至 低 於  5%  者 , 將暫  停其信用卡發卡業務
                        ( 不 包括  掛  失 補 發卡  )  , 且 不 得受  理申  請  信用卡。對於逾期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