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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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97
乙節
,
訊
貴會
,並於
佈
確 填 報,並 網站 請貴會 上 公 彙 整 後 自本年 洽悉 7 ,應 月 請 各發卡機構 起 於 網站 即
上
1
時正
日
公 佈 ,以 利 消 費 者 查 詢 。
五、 另 為 利 社 會 大 眾 及存款人對 單 一金融機構之相關財務及業
務資 訊獲得即 時相關資 訊 ,各發卡機構應自 93 年 7 月 起
( 即 93 年 6 月 份 資 料 ) ,於 每 月 15 日 前 定期 將前 一 個 月之 前
述 現金卡 重 要業務及財務資 訊 應 揭露 項 目 ,以及所收 取利
息 與各項相關 費 用項 目等 相關資 訊揭露 於 網站 上 。
十三、訂定現金 卡 逾 期放款 比 率 之 監 理指 標暨 相關 監 理措施。
財政部 93.6.17. 台財融 字第 0938011073 號函
主 旨 : 為 強 化金融機構現金卡發卡品質, 健 全其業務 經 營, 茲訂 定本部
現金卡逾期放款 比率 之監理指標 暨 相關監理 措 施 如 說明, 請 查 照
轉 知 。
說明 : 二、現金卡放款之逾期定 義依 本部 83 年 2 月 16 日 台 財融第
832292834 號函 及 86 年 12 月 1 日 台 財融第 86656564 號函
規定。
三、逾期放款 比率 偏高 者 ,本部相關監理 措 施 如下:
逾期放款
現金卡資產品質
善
提改
研
機構應注意 比率 避免 3% 以 上但 低 於 5% 惡 者 , 將 以 書 面 函知 計畫 發卡 。
化,並
對於逾期放款 比率 5% 以 上但 低 於 8% 者 , 將 予以 糾 正,
並限期發卡機構 3 個 月內改 善 資產品質。
逾期放款 比率 8% 以 上者 , 暫 停現金卡業務 承 作 ( 不 包括
掛 失 補 發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