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9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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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301
為信用卡收
成
照 轉 知 。 單 機構所 簽訂特 約商 店 之意 見等案 , 復 如 說明, 請
查
說明 : 二、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分期 付 款交易之 風險 控管機制,
應 依下 列規定辦理 :
發卡機構提 供持 卡人信用卡分期 付 款交易,其額度應 涵 括
於 持 卡人原信用卡之信用額度內控管,不 得另 行核 給 額
度 ;未符 規定之發卡機構,應於 93 年年 底 前 調整 完 畢 。
信用卡分期 付 款交易之期 數 以不 超過 36 期 (3 年 ) 為限。
三、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分期 付 款交易,應以 書 面 明 確 告 知 消
包括下
應
費 者 ,其內 容 至 少 付 款交易係 列事項 由 發卡機構一 : 次 墊 付 消 費 款項
本項信用卡分期
發卡機構並
未
予 特 約商 店 ,並 介 由持 商品之交 卡人分期繳 付 或商品 付 消 費 帳款予發卡機構。 等買賣 之實 體 關
瑕疵
入
係,相關商品 退 貨 或服務 取 消 之 退 款事 宜 , 持 卡人應 先 洽
特 約商 店 尋 求解 決 , 如無 法解 決 , 得 要求發卡機構 就該 筆
交易以「帳款疑 義 之處理程序」辦理。
持 卡人進行 郵 購買賣 或 訪 問買賣 交易,可 依 消 費 者 保護法
第 19 條規定 向特 約商 店 解除 買賣契 約。
四、信用卡分期 付 款交易係 由 信用卡發卡機構一 次 墊 付 款項予
特 約商 店 ,其本質為一種 授 信行為,本 即須審 慎 辦理 ;如
有易衍生
如
之交易,例
作
評估
者 ,各發卡機構應 消 費 糾 紛 確 認 其法 律 性質及責 商品或服務係 任 , 審 慎 遞延 提 供
承
之 風險 , 包括 提 供該 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約定及 因 特 約商 店
無 法提 供 預 訂 之商品或服務時,發卡機構應 承 擔 相關 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