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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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305
請
照
說明辦理,
會員
請
: 申 請 人 選擇案 知 各 乙 案 , 請依 ( 貴 行 ) 確 實 依下 查 列事項辦理 。 :
機構
說明
二、
轉
不 得 於信用卡定 型 化 契 約條款, 納 入 「 消 費 者 同 意其 個 人
資 料得 於其相關 企 業 間 或第三人交 叉 利 用」或類似意旨文
字。
發卡機構 如 有 需 要 持 卡人提 供 資 料 予關係 企 業或具有合作
關係之第三人, 供 行 銷 使 用,應有保 密措 施,其相關約款
應於信用卡申 請書 或以 另 一 書 面 約定之,並以不 同 顏 色 、
粗 字 體 或 劃 線 等 顯 著 方式 ,提 醒消 費 者 注意, 且 設 計 欄 位
意或不
意,列為
供 客戶 視 勾 選 同 意,其內 同 容包含: 特 別 商 議 條款,客戶 未 勾
同
應
為不
選
提
料
資
。
人, 供 該 第三人 種類及提 須 為發卡機構之合作對 供 對 象 應予載明, 象 如 對 象 包括 第三
明 確 告 知 或約定客戶 得 隨 時要求停 止 對其相關資 訊 運 用
之 最簡 易 方式 ,並應於接 獲 客戶通 知 停 止 使 用其資 料
後 ,立 即依 其通 知 辦理。
廿 四、金融機構辦理 消費 金融業務, 不 依財 團 法人金融 聯 合 徵 信中 心 之
訊
資
駁
之
唯
為准
一依據。
金管會 95.12.20. 金管銀 字第 09540009500 號函
主 旨 : 金融機構辦理 消 費 金融業務,應 綜 合 考量 申 請 人於財 團 法人金融
聯 合 徵 信中 心 之資 訊 及其 是否 具有 穩 定之 經 濟 來 源 與 充 分 還 款 能
力 ,財 團 法人金融 聯 合 徵 信中 心 之資 訊 非為 准 駁 之 唯 一 依據 , 請
查 照 轉 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