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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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305




                                                  請
                                                      照
                                        說明辦理,
                              會員
                     請
               :  申  請  人  選擇案 知  各  乙  案  ,  請依   (  貴  行  )   確  實 依下  查 列事項辦理  。     :
                                  機構
           說明
                 二、
                       轉
                      不 得  於信用卡定     型  化 契 約條款,   納  入 「 消  費 者 同  意其  個 人
                       資 料得  於其相關     企 業  間 或第三人交    叉 利 用」或類似意旨文
                       字。
                      發卡機構    如  有 需 要  持 卡人提  供 資 料  予關係  企 業或具有合作
                       關係之第三人,        供 行  銷 使 用,應有保    密措  施,其相關約款

                       應於信用卡申       請書  或以  另 一  書 面 約定之,並以不      同  顏 色 、
                       粗 字  體 或 劃 線 等 顯 著  方式  ,提  醒消  費 者 注意,  且 設  計 欄 位

                                    意或不
                                            意,列為
                       供 客戶 視  勾 選 同 意,其內  同 容包含:     特  別 商 議 條款,客戶   未 勾
                                 同
                         應
                             為不
                       選
                         提
                                料
                       
                              資
                                                            。
                         人,  供 該 第三人  種類及提  須 為發卡機構之合作對  供  對  象  應予載明,  象 如  對  象  包括  第三

                        明  確 告 知  或約定客戶    得 隨  時要求停   止 對其相關資      訊 運 用
                         之  最簡  易 方式  ,並應於接      獲  客戶通   知  停 止  使  用其資  料
                         後 ,立  即依  其通   知 辦理。
           廿 四、金融機構辦理         消費  金融業務,     不 依財  團 法人金融    聯 合  徵 信中  心 之
                    訊
                  資
                          駁
                            之
                              唯
                      為准
                                一依據。
                                    金管會     95.12.20.  金管銀   字第  09540009500  號函
           主 旨  : 金融機構辦理      消  費 金融業務,應     綜  合 考量  申  請 人於財  團 法人金融
                 聯 合 徵 信中   心 之資  訊 及其  是否  具有  穩  定之  經 濟  來 源 與 充  分 還 款 能
                 力 ,財  團  法人金融    聯 合 徵 信中  心 之資  訊 非為  准  駁 之 唯 一  依據  , 請
                 查 照 轉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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