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318

310     銀行法法令彙編




                              滯
                                       息
                                         及
                            延
                   項
                      費
                        用、
                                           違
                                                          延
                            淺  顯文字  期  間利 輔  以  案  例具  約金之  說明  計算  息 、  違  約處理程序  期 間利  息  等  事
                                                                         違
                                                    利
                                              體
                   項,並以
                                                                       、
                                                        、
                                                            滯
                   約金、匯     率 之  計算方式   、  起 訖 期 間 及  利率  。
                  借款  利率   及相關   費  用之  揭露  應 依據主  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現金卡    遺 失、  被 竊  或 滅 失時之處理    方式  。
                  其他  經主   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訂 立 契 約 前  ,應  給 予申  請 人合理   審 閱 契 約之期   間 。
                 金融機構提      供 現金卡定    型 化  契 約之字   體 不  得 小 於   14   號 字,  且 其
                 內 容 應 依據主    管機關發    布 之「現金卡定      型 化 契  約應記載及不      得 記
                                            者
                                          費
                 載事項」之規定辦理,對  布  之「現金卡定  型  化 消  約  範  權益之保障,  容  。    亦 不 得 低  於 主 管機
                                        契
                                              本」之內
                 關發
           十三、金融機構應於申
                                                                       ,以
                                                    網站
                                      ,並於金融機構
                 件,  讓 申  請 人 簽名確  請書  中  詳  列  利率  及各項  費  用之 上揭露前  計  收標準及收  開資  訊  取  條
                                    認
                 利民  眾 查  閱 及 比 較 。
                  為提  醒  民 眾  重視  自  身 信用,金融機構於申        請書  申 請  人  簽名  欄 下
                  方 ,應以顯    著 方式加註     「 未  按  時 依  約繳款之  紀錄  ,  將  登 錄  金融
                  聯 合 徵 信中  心 , 而  影響  您 未 來申辦其他    貸 款之權   利  」之文字。
           十四、金融機構應於          契  約中約定,    倘 有 下  列 情形者  ,應於六十日       前 以顯

                 著 方式  標  示 於 書 面  或事  先 與  持 卡人約定之   電 子文件通    知持   卡人,
                 並應說明其調整之原          因 , 持 卡人  如 有異  議得  終 止契  約 :

                 
                   提
                     高
                   增  加向持 利率;  卡人收     取  之  任  何  費  用  ;
                  採 浮 動  利率者   ,變更所    選擇  之指標   利率;
                  變更  利  息 計算方式;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