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318
310 銀行法法令彙編
滯
息
及
延
項
費
用、
違
延
淺 顯文字 期 間利 輔 以 案 例具 約金之 說明 計算 息 、 違 約處理程序 期 間利 息 等 事
違
利
體
項,並以
、
、
滯
約金、匯 率 之 計算方式 、 起 訖 期 間 及 利率 。
借款 利率 及相關 費 用之 揭露 應 依據主 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現金卡 遺 失、 被 竊 或 滅 失時之處理 方式 。
其他 經主 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訂 立 契 約 前 ,應 給 予申 請 人合理 審 閱 契 約之期 間 。
金融機構提 供 現金卡定 型 化 契 約之字 體 不 得 小 於 14 號 字, 且 其
內 容 應 依據主 管機關發 布 之「現金卡定 型 化 契 約應記載及不 得 記
者
費
載事項」之規定辦理,對 布 之「現金卡定 型 化 消 約 範 權益之保障, 容 。 亦 不 得 低 於 主 管機
契
本」之內
關發
十三、金融機構應於申
,以
網站
,並於金融機構
件, 讓 申 請 人 簽名確 請書 中 詳 列 利率 及各項 費 用之 上揭露前 計 收標準及收 開資 訊 取 條
認
利民 眾 查 閱 及 比 較 。
為提 醒 民 眾 重視 自 身 信用,金融機構於申 請書 申 請 人 簽名 欄 下
方 ,應以顯 著 方式加註 「 未 按 時 依 約繳款之 紀錄 , 將 登 錄 金融
聯 合 徵 信中 心 , 而 影響 您 未 來申辦其他 貸 款之權 利 」之文字。
十四、金融機構應於 契 約中約定, 倘 有 下 列 情形者 ,應於六十日 前 以顯
著 方式 標 示 於 書 面 或事 先 與 持 卡人約定之 電 子文件通 知持 卡人,
並應說明其調整之原 因 , 持 卡人 如 有異 議得 終 止契 約 :
提
高
增 加向持 利率; 卡人收 取 之 任 何 費 用 ;
採 浮 動 利率者 ,變更所 選擇 之指標 利率;
變更 利 息 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