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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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銀行法法令彙編




                 消
                   費
                                                      擔
                                                            切費
                                            消
                   義  者  保護法第 得 低  於 廣 22  告之內  條規定,  容;  確  保  廣  告內  容  之  真  實,對  用、  消  費  者  所
                                                者
                                              費
                                                                       捐
                                                                     稅
                                                        之一
                                                                         金
                                                  應負
                     務不
                 負
                 額及其他     義 務,  均  應以明顯字    體 充 分  揭露  ,以  利 消 費 者  瞭 解,  請
                 查 照 。
           五、發   卡 機構提    高持卡   人信用   額  度 應事  先通知  信用  卡 保證人並     獲 其 書 面
               同意。
                                   財政部金融局      87.12.10.  台融局   第  87762496  號函
                                                  消
           主
                                          紛
                                                    費
                                        糾
                                                        之權益,
                 為
             旨
               :
                 各信用卡  減  少  信用卡保證責 會員  , 依 說明二  任  之 配 合辦理,  ,維護  請 查  者 。    請貴會  轉  知
                                                      照
           說明  : 二、發卡機構於提         高 持 卡人之信用額度時,         如 有信用卡保證人存
                     在,應事     先 通  知 信用卡保證人,並       獲 其 書  面同  意,以   符 公 平
                     原則。
           六、信用    卡 消費   帳款得委託     便 利商  店  業代收。
                                      財政部   92.4.15.  台財融   字第  0928010554  號函
           主 旨  : 發卡機構對於      持  卡人繳  納  信用卡  消  費 帳款,  得 委託  便  利 商 店 業代
                 收,   惟  應 確  實  依 說明事項辦理,     請 查  照  轉 知  所屬信用卡   會員   機
                 構。

           說明  : 一、發卡機構委        由 便 利 商  店 業代收信用卡     持  卡人  消 費  帳款,應   依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發卡
                     機構應與     受 委託機構    研  訂 安全控管   計畫  ,  且 受 委託機構    每 筆

                     帳 單  代收金額    上  限為新臺   幣 貳 萬元  。
                  二、為   避免  客戶資    料 外  洩 ,發卡機構委      由  便 利  商 店  業代收信用

                      卡  持 卡人  消 費  帳款之繳款資     料 ,不   得完  整列  示  客戶  身  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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