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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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費
擔
切費
消
義 者 保護法第 得 低 於 廣 22 告之內 條規定, 容; 確 保 廣 告內 容 之 真 實,對 用、 消 費 者 所
者
費
捐
稅
之一
金
應負
務不
負
額及其他 義 務, 均 應以明顯字 體 充 分 揭露 ,以 利 消 費 者 瞭 解, 請
查 照 。
五、發 卡 機構提 高持卡 人信用 額 度 應事 先通知 信用 卡 保證人並 獲 其 書 面
同意。
財政部金融局 87.12.10. 台融局 第 87762496 號函
消
主
紛
費
糾
之權益,
為
旨
:
各信用卡 減 少 信用卡保證責 會員 , 依 說明二 任 之 配 合辦理, ,維護 請 查 者 。 請貴會 轉 知
照
說明 : 二、發卡機構於提 高 持 卡人之信用額度時, 如 有信用卡保證人存
在,應事 先 通 知 信用卡保證人,並 獲 其 書 面同 意,以 符 公 平
原則。
六、信用 卡 消費 帳款得委託 便 利商 店 業代收。
財政部 92.4.15. 台財融 字第 0928010554 號函
主 旨 : 發卡機構對於 持 卡人繳 納 信用卡 消 費 帳款, 得 委託 便 利 商 店 業代
收, 惟 應 確 實 依 說明事項辦理, 請 查 照 轉 知 所屬信用卡 會員 機
構。
說明 : 一、發卡機構委 由 便 利 商 店 業代收信用卡 持 卡人 消 費 帳款,應 依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發卡
機構應與 受 委託機構 研 訂 安全控管 計畫 , 且 受 委託機構 每 筆
帳 單 代收金額 上 限為新臺 幣 貳 萬元 。
二、為 避免 客戶資 料 外 洩 ,發卡機構委 由 便 利 商 店 業代收信用
卡 持 卡人 消 費 帳款之繳款資 料 ,不 得完 整列 示 客戶 身 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