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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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銀行法法令彙編




                      似
                              息
                      遏阻犯罪  詐欺  訊 。    告  知當  地  警察  單位  ,  俾  利警察  機關  快  速  偵  處,


           十一、   重 申金融機構應       落 實 執行自   動 櫃 員  機及  週 遭  監視 錄影  帶 至少  保存
                 6  個月  ,及  加強查  驗 開戶  文 件。
                                             93.12.10.
                                       金管會
                                                         字第
                                                             0931000716
                                                                       號函
           主 旨  :重  申金融機構應      落 實 執 行自動   櫃 員  機及  銀局  遭  監 視 之 錄  影 帶 暫 行保
                                                    週
                 存至  少  6  個 月之原則,    另請加   強  查 驗 開戶所  需 之相關證明文件,

           說明  :  以有  效  杜  絕  人  頭  帳戶, 局反  請  查  照  辦理。 查所    需向  金融機構調  閱 自動  櫃 員
                                        ,
                                          因
                                            偵
                     檢警
                                      映
                 一、
                          單位
                              向
                                本
                     機 錄  影 帶輔  助  辦 案 ,常有金融機構事       隔多  日 而未  保存,    致影
                     響 辦  案 進度,   爰 重 申各金融機構自動        櫃 員  機及  週 遭  監 視錄  影
                     帶 之保存期限,應        切 實 依  財 政 部  92  年  10  月  16  日 台 財融  
                     字第   0922001401  號函 辦理。
                  二、  邇  來 迭  有金融機構發現不法        集團利    用  偽造  之戶口  名 簿  及 身
                      分證件,以法定代理人           身 分  臨 櫃  替  未成  年子  女  四處開立帳
                      戶,並   同  時申  領  晶  片  金融卡,疑似為      預  謀  金融  詐欺  或  犯

                      罪  ,  爰  請  提  高  警  覺  ,並     加  強  查  驗  開戶所  需  之相關證明文
                                      序。
                                    秩
                      件,以維護金融
           十二、「    反 詐騙   聯 防 平 臺」第一    次會議請    警察  機關或司法     單位  配合事項。
                                       金管會   93.12.14.  銀局   字第  0930035165  號函

           主 旨 : 關於   93  年  11  月  22  日「  反 詐騙  聯 防平  臺」第一  次會議  本 會 所提
                 建請警察     機關或司法     單位  配 合事項,    請 查  照 轉 知 。

           說明  : 二、關於     建請  司法  單位  及  警察  機關  確 實 依 法保護金融機構以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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