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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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銀行法法令彙編
曾
發生
七、對於
涉
員 通 知後 ,金融機構應 嫌 被 利 用為人 依 頭 之帳戶, 供 所有提 經 司法機關或 情形 。於 警 調
涉
領
人
嫌
法提
人 頭 為金融交易時, 由 金融機構通 知警察 機關 派 員就近 調
查,以 便追 查 犯罪 人, 如該 帳戶有提 領 情形而 不 能即 時查
獲 時,應 即 調 取該 提款機之 錄 影 帶 供警察 人 員 追 查。
八、為 爭取 破 案契 機,金融機構對於 警察 機關, 因 辦 案需 要,
正 式 備文查 詢 與 該案 有關之存放款資 料 , 警察 機關不 需 報
本部核 准 ,可 逕 行 由 各 警察局 行文查 詢 與 該案 有關客戶之
存放款資 料 ,並 副 知 內 政 部 警政署 ,以 縮短 公文作業 流
程。 惟 應表明係為 取 及查 偵 辦 刑 事 案 件 需 要, 註 明 料 時,應 。 建 立內
案由
詢
客戶之往來、交易資
九、各機關於調
部控制機制,指
私
權。
核,以 確 保人 民 隱 派 專人列管,並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 考
七、 補充 有關「金融機構錄影機錄 攝 之資 料 應保存 台財融 至少 6 個月 」。 號函
財政部
90733071
第
90.4.3.
主 旨 :茲補充 說明本部 90 年 2 月 8 日 台 財融 第 90900581 號函 , 請 查
照 。
說明
本部
:
或
機構於辦理客戶開戶時應注意 90 年 2 月 8 日 台 財融 第 90900581 歹徒 以人 號函 說明六有關「金融 持 偽 變 造 身 分證
防範
頭
開立存款帳戶 情 事。金融機構於發現 犯 嫌 時,應 多方 查證,並 利
用時機報 警 處理, 警 調機關發現時, 得依 法以現行 犯 逮捕 ,並 依
法 扣 押 相關證 物 如 金融卡、存 摺 、 印 鑑 等 。 另 金融機構 錄 影 機 錄
攝 之資 料 應保存至 少 6 個 月, 俾 保存證 據 備 供檢警 調機關日 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