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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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銀行法法令彙編




                          曾
                            發生
                  七、對於
                                涉
                        員  通  知後  ,金融機構應 嫌  被  利  用為人  依  頭  之帳戶, 供  所有提  經  司法機關或 情形  。於  警  調
                                                                       涉
                                                            領
                      人
                                                                         嫌
                                               法提
                      人  頭 為金融交易時,       由  金融機構通     知警察   機關  派 員就近    調
                      查,以   便追  查  犯罪  人,  如該  帳戶有提     領  情形而  不 能即   時查
                      獲 時,應   即 調  取該  提款機之   錄 影 帶 供警察   人 員  追 查。
                  八、為   爭取  破 案契   機,金融機構對於        警察   機關,   因  辦  案需  要,
                      正  式 備文查  詢  與  該案  有關之存放款資       料  ,  警察  機關不  需 報

                      本部核   准  ,可  逕  行 由  各  警察局  行文查  詢  與  該案  有關客戶之
                      存放款資     料  ,並  副  知  內  政  部  警政署  ,以  縮短  公文作業   流

                      程。  惟 應表明係為  取  及查  偵 辦 刑  事 案 件 需 要,  註 明 料  時,應  。    建  立內
                                                            案由
                                       詢
                                         客戶之往來、交易資
                  九、各機關於調
                      部控制機制,指
                                      私
                                        權。
                      核,以   確 保人  民 隱 派  專人列管,並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                 考
           七、  補充  有關「金融機構錄影機錄            攝  之資  料 應保存  台財融  至少   6  個月  」。     號函
                                          財政部
                                                               90733071
                                                             第
                                                90.4.3.
           主 旨 :茲補充    說明本部     90  年  2  月  8  日 台  財融   第  90900581  號函 , 請 查
                 照 。
           說明
                 本部
               :
                                                          或
                 機構於辦理客戶開戶時應注意  90  年  2  月  8  日  台  財融    第  90900581  歹徒  以人  號函  說明六有關「金融 持 偽 變  造 身 分證
                                            防範
                                                        頭
                 開立存款帳戶       情 事。金融機構於發現         犯 嫌 時,應   多方  查證,並     利
                 用時機報     警 處理,   警 調機關發現時,       得依  法以現行    犯 逮捕   ,並  依
                 法 扣 押 相關證    物 如  金融卡、存    摺 、 印  鑑 等 。 另  金融機構   錄 影 機 錄

                 攝 之資  料  應保存至    少  6  個 月,  俾  保存證  據  備 供檢警  調機關日   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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