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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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77




                      助
                        民
                        被  眾  處理  滯  留  於金融機構「  因訴  警示  訟  帳戶」內之 需  之相關資  剩  餘  款項,  無
                          害
                                                                  料
                                供該
                                                                    ,並
                      對
                                                      所
                            人提
                                     帳戶開戶人
                      違反  銀行法第      48  條、  電 腦 處理  個  人資  料  保護法  等 相關法
                      令  。 惟  各金融機構提     供上  開資  料 予  受  害 人時,  基  於 個  人資
                      料 保護,應提     醒 受 害 人 小  心使  用。
           十、為利    警察  機關   快速偵   處,  遏 阻 犯罪  ,金融機構應      加強  配合事項。
                                        金管會   93.11.8.  銀局   字第  0930032140  號函

             旨
               :
                 為
           主
                                  偵
                                速
                              照
                          請
                   說明,
                 如  利警察   機關 查  快 轉 知  處,    遏阻犯罪  ,各金融機構應    加  強  配  合事項
                                    。
           說明  : 二、金融機構應注意自動化服務機                器 錄 影 帶  時 間 與實際   操 作自動
                     化服務機     器  提 領 時 間  之 差 距 ,調整為  零誤  差 ,以  免案   件 移 送
                     法辦時,     因  時 間 差 距 而  在證  據能  力  上 造 成 缺  失。
                  三、  針  對 歹徒  使  用  簡訊  「 假  冒  金融  單位  ,  偽 稱民  眾  信用卡  遭 盜
                      刷  」為  由  ,實施  詐騙  之  手 法,金融機構應       主 動提出   警訊   或
                      配  合製作  媒 體宣   導 ,  教  導民  眾 正  確  之處理程序,以提      醒 民
                      眾 勿  受 騙 上當  , 俾善盡社   會 責 任 。

                  四、為   淨 化  民 眾  提款  環  境 及安全,  避免民    眾 遭受  詐騙被   害  ,金
                                      請
                      融機構應
                                        保全人
                                員
                              派
                                                            將
                                                              非
                      假 日 )   巡  視 各營業  或委  廳  及提款機之所在場所,  員  於  每  日定時   (  含  非營業時 警察  機關或  間  或
                      金融機構    宣 導  文 宣  及  廣 告  清 除,並  儘  量 保  持 提款地點  周 遭
                      環 境  之 乾 淨 。
                  五、  另  為 即  時有  效  處理非法或不    當  文 宣  及  廣 告,金融機構應於
                      明顯處,定點設        置 專  欄張  貼  ,提  供民  眾  相關資  訊 ,並  將 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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