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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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77
助
民
被 眾 處理 滯 留 於金融機構「 因訴 警示 訟 帳戶」內之 需 之相關資 剩 餘 款項, 無
害
料
供該
,並
對
所
人提
帳戶開戶人
違反 銀行法第 48 條、 電 腦 處理 個 人資 料 保護法 等 相關法
令 。 惟 各金融機構提 供上 開資 料 予 受 害 人時, 基 於 個 人資
料 保護,應提 醒 受 害 人 小 心使 用。
十、為利 警察 機關 快速偵 處, 遏 阻 犯罪 ,金融機構應 加強 配合事項。
金管會 93.11.8. 銀局 字第 0930032140 號函
旨
:
為
主
偵
速
照
請
說明,
如 利警察 機關 查 快 轉 知 處, 遏阻犯罪 ,各金融機構應 加 強 配 合事項
。
說明 : 二、金融機構應注意自動化服務機 器 錄 影 帶 時 間 與實際 操 作自動
化服務機 器 提 領 時 間 之 差 距 ,調整為 零誤 差 ,以 免案 件 移 送
法辦時, 因 時 間 差 距 而 在證 據能 力 上 造 成 缺 失。
三、 針 對 歹徒 使 用 簡訊 「 假 冒 金融 單位 , 偽 稱民 眾 信用卡 遭 盜
刷 」為 由 ,實施 詐騙 之 手 法,金融機構應 主 動提出 警訊 或
配 合製作 媒 體宣 導 , 教 導民 眾 正 確 之處理程序,以提 醒 民
眾 勿 受 騙 上當 , 俾善盡社 會 責 任 。
四、為 淨 化 民 眾 提款 環 境 及安全, 避免民 眾 遭受 詐騙被 害 ,金
請
融機構應
保全人
員
派
將
非
假 日 ) 巡 視 各營業 或委 廳 及提款機之所在場所, 員 於 每 日定時 ( 含 非營業時 警察 機關或 間 或
金融機構 宣 導 文 宣 及 廣 告 清 除,並 儘 量 保 持 提款地點 周 遭
環 境 之 乾 淨 。
五、 另 為 即 時有 效 處理非法或不 當 文 宣 及 廣 告,金融機構應於
明顯處,定點設 置 專 欄張 貼 ,提 供民 眾 相關資 訊 ,並 將 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