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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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281
能
性。並
裝
之可
加
強
如:
情形 向 客戶 宣 導 , 使 用金融卡及自動提款 客戶 使 用金融卡於
機時,應注意異常
之處理,例
某 台 自動提款機進行提款、轉帳或查 詢 交易, 如 發現明顯
異常時,應 即 刻 至 另 外一 台 自動提款機 上 變更 密 碼 ,並通
知該 發生異常 情形 之自動提款機所屬金融機構 ;如 有金融
卡 被 自動提款機 扣住 情形 ,應 即 刻 通 知 所屬銀行,並於 取
回 金融卡 後 , 即 刻 變更 密 碼 。
三、為維 持 金融 環 境 之安全,本 會將 於 執 行金 檢 業務時,對 受
檢 單位 辦理自動 櫃 員 機安全維護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列為
檢 查 重 點。
十四、 防 杜 人 頭 帳戶金融機構應 切 實 辦理事項。
金管會 94.3.29. 金管檢八字第 0940164006 號函
主 旨 : 為有 效防 杜 人 頭 帳戶, 打 擊 金融 犯罪 , 請 各金融機構 切 實 依 說明
所列事項辦理, 請 查 照 轉 知 。
說明 : 一、為 防範 詐騙 集團利 用人 頭 帳戶進行金融 犯罪 ,財 政 部以 89
年 3 月 27 日 台 財融第 89708775 號函 及 93 年 3 月 15 日 台 財
融 字第 0938010347 號函 , 促 請 各金融機構辦理開戶時,
應至內
會
警
、
、調
;另
本
單位
原則, 政 部戶 役 政 網站 查 詢 ,並 通報 重 申 落 實 執 行 確 認 客戶 身 分
如
即
發現可疑帳戶應立
檢
93 年 8 月 4 日金管銀 字第 0938011385 號令 亦 請 各金融機
構 受 理開戶應實施 雙 重身 分證明文件查核並 留 存 身 分證明文
件及 影 像 ,以有 效 遏 止 人 頭 帳戶之增 加 。
二、為 落 實 防 杜 人 頭 帳戶,各金融機構除應 依照上 開 函令 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