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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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銀行法法令彙編
反
單位
將警示
建請警察 應, 俾 以 落 實 該 規定。 帳戶之開戶人 帶 離 銀行 後 ,應告
五、關於
機關
知 勿 再前 往 該 銀行, 另避免 在銀行營業場所進行質 詢 一
節 , 按 警察 機關對於 涉 有 嫌 疑之人 頭 戶, 經 偵 訊後即 移 送
地 檢署 偵 辦 ; 至於 無 明 確 事證 者 , 該署已 同 意轉 知 所屬告
知當 事人, 惟警察 機關 尚 無 法限制其人 身 自 由 及相關權
益。 另建議警察 機關在質 詢 可疑人 物 時, 避免 在銀行營業
場所進行部分, 該署已 同 意轉 知 所屬 照 辦。
十三、 重 申 加強 營業 廳 外自 動 提款機 安 全 維 護民 眾 權益。
金管會 94.3.16. 金管銀 字第 0942000137 號函
主 旨 :茲重 申各金融機構應 加 強 營業 廳 外自動 櫃 員 機安全維護管理,以
維護 民 眾 權益, 請 查 照 轉 知 。
說明 : 一、 邇 來 網路 流 傳 發現 假 自動 櫃 員 機,不 知情民 眾 若 誤 用 該 提款
機, 會 造 成 磁 條金融卡資 料 與 密 碼 遭 側 錄而 致 財 物 損失。
二、為維護 民 眾 權益,各金融機構除應 確 實 依據貴會函訂 之
「中 華 民 國銀行公 會會員 安全維護 執 行規 範 」 加 強 營業 廳
外自動 櫃 員 機安全維護管理外,並 落 實 執 行 下 列 措 施 :
巡
時,應
各金融機構營業
視
於
境 有 無 可疑 ATM 單位 , 如 發現可疑 ATM 填 補 鈔 卷 應立 即 通 知 周 圍 環
ATM
財金資
訊 公司查證。
應 請 切 實 依 財 政 部金融 局 89 年 12 月 19 日 台 融 局 字第
89773793 號函 規定, 檢討 改進自動提款機管理制度,對
報 廢 之自動提款機,應予 嚴 格控管或 銷 毀 , 杜 絕 被 重 新 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