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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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銀行法法令彙編




                                              加
                                        單位
                      定
                                                        實辦理
                                                                 列事項
                                                               下
                       切  實辦理外,稽核  頭  帳戶  較 多  之營業  應 單位  強  督導  落 單位  應 切  實  追蹤  :
                        對於人
                                                  ,稽核
                                                                       查核
                        及 加 強 督導  改 善 ;另  對改  善 情形  應 每  3  個 月 檢討  一 次 ,並
                        於 該 營業  單位  之內部稽核報告       敘  明 檢討結  果  。
                       營業  單位  存款開戶戶     數 有 鉅幅  增 加者  ,或人   頭 、  警示  帳戶
                        較 多 之 單位  ,稽核   單位  應 加  強 辦理開戶業務之專        案 稽核,
                        並 督導該   營業  單位落   實自行查核,      檢視  有關存款戶      身 分之

                        確 認 、 雙  重身  分證明文件並     留 存 身 分證明文件及       影 像 等 認
                        識 客戶之作業程序       是否  確 實。

                       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時,應  情形  之查核,  若  發現  缺  失應立  加 強 對存款開戶  善  ,並 審 核作業  實辦
                        辦理
                                                      即
                                                                     落
                                                        要求改

                                   前揭
                                對
                  三、各稽核  理  追蹤  單位 改  善  措  施。  各項之  執 行  情形  ,本  會將  列為金融業務
                      檢 查之查核    重  點,  必 要時並  將 辦理專   案檢  查。
           十五、「    加 速警   示 帳戶  還 款事  宜 」 會議  紀 錄。
                                  金管會銀行局      94.4.27.  銀局   字第  0941000325  號函

           會議結論:

           一、  下 列 加 速 警示   帳戶  還 款  措 施,  請  各金融機構   參考  辦理。
                在 兼顧   作業程序    下 ,以專業    判斷  銀行可   能承  擔 之 風險  ,  加 速還  款

                 事 宜 。
                總 行  密集  追蹤  辦理  警示  帳戶  剩 餘 款項  返 還 作業  執 行 情形   ,例  如從

                 每 週追蹤 連  絡 一 次 ,改為  協助 天 一  次 。    警示  帳戶  剩  餘  款項  返  還  事  宜  。
                                    2
                   動
                              人,並
                 主
                          受
                            害
                                          害
                                            人處理
                                        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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