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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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銀行法法令彙編
加
單位
定
實辦理
列事項
下
切 實辦理外,稽核 頭 帳戶 較 多 之營業 應 單位 強 督導 落 單位 應 切 實 追蹤 :
對於人
,稽核
查核
及 加 強 督導 改 善 ;另 對改 善 情形 應 每 3 個 月 檢討 一 次 ,並
於 該 營業 單位 之內部稽核報告 敘 明 檢討結 果 。
營業 單位 存款開戶戶 數 有 鉅幅 增 加者 ,或人 頭 、 警示 帳戶
較 多 之 單位 ,稽核 單位 應 加 強 辦理開戶業務之專 案 稽核,
並 督導該 營業 單位落 實自行查核, 檢視 有關存款戶 身 分之
確 認 、 雙 重身 分證明文件並 留 存 身 分證明文件及 影 像 等 認
識 客戶之作業程序 是否 確 實。
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時,應 情形 之查核, 若 發現 缺 失應立 加 強 對存款開戶 善 ,並 審 核作業 實辦
辦理
即
落
要求改
前揭
對
三、各稽核 理 追蹤 單位 改 善 措 施。 各項之 執 行 情形 ,本 會將 列為金融業務
檢 查之查核 重 點, 必 要時並 將 辦理專 案檢 查。
十五、「 加 速警 示 帳戶 還 款事 宜 」 會議 紀 錄。
金管會銀行局 94.4.27. 銀局 字第 0941000325 號函
會議結論:
一、 下 列 加 速 警示 帳戶 還 款 措 施, 請 各金融機構 參考 辦理。
在 兼顧 作業程序 下 ,以專業 判斷 銀行可 能承 擔 之 風險 , 加 速還 款
事 宜 。
總 行 密集 追蹤 辦理 警示 帳戶 剩 餘 款項 返 還 作業 執 行 情形 ,例 如從
每 週追蹤 連 絡 一 次 ,改為 協助 天 一 次 。 警示 帳戶 剩 餘 款項 返 還 事 宜 。
2
動
人,並
主
受
害
害
人處理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