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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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銀行法法令彙編
建
銀行
1.
風險
管理制度應
立
訂 定 短 中 長 期 目 標 ) 。 達成 之 目 標 ( 可 依 不 同 時程
2. 銀行 風險 管理現 況 與 前 述 目 標進行 差 異分 析 與評估,
並列出改 善 重 點。
3. 為 達成風險 管理 目 標,所設 計 之 組織配置 與人 力 資
源 ,以及各項工作之分工 情形 。
4. 評估資本適足性 擬 採 行之 方 法或原則。
5. 完成 各類 風險 指標自評之 預 定時程 ( 銀行可 視 本 身 狀
況採 分 階 段 實施,對於 尚 無 法 達成 項 目 ,可說明其 影
計畫
善
響 或 預 定改 年 起 ,應 ) 。 「本國銀行遵 循 監理 審 查原則應
各銀行自
97
依
計畫
1. 申報資 營 運 料 」規定, 。 向 本 會 申報 下 列資 料: ( 附件 2)
2. 資本適足性評估 結 果 。
3. 各 賽 風險 指標之自評說明 ( 該 附件所列 風險 管理指標
係 建議 格 式 ,各銀行 得依個 別狀況 ,在 符 合原定評 量
指標之原則 下 酌予調整, 惟需經 本 會 核 准 ,各銀行 擬
調整項 目 ,應於「監理 審 查原則實施 計畫 」中提出 ) 。
前揭 應申報資 料 內 容 , 均 應 經董 事 會討論過 ,其中「各
類 風險 指標之自評說明」並應 經 稽核部門 覆 核 確 認 其內
資本
巴塞
循
五、為遵 容 之正 新 確 性及 爾 妥 適性。 協 定第三支 柱 市 場 紀律 原則,各本國
銀行應於 網站 設 置 「資本適足性與 風險 管理專區」, 揭露
下 列資 訊: ( 附件 3)